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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新一轮改革攻坚应该突出社会透明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9:30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童大焕

  日前,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该条例明确规定,改革措施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只要改革创新的方案符合程序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就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深圳是全国最早的综合改革试验区,198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正式成立。25年来,这个敢于改革开放、敢于创新的城市创造了230多项全国改革之最:曾在全国最先公开举行土地拍卖,最先开创“文化旅游”,最先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制度,最先形成了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的总体思路;深圳也创造了许多奇迹:人均GDP全国第一,出口额连续12年全国第一……

  然而,在全国经济体制改革都走到“深水区”的今天,深圳也面临着“特区”“特”在哪里、深圳将向何处去等一系列困惑。可贵的是,深圳特区的定位从来就不仅是经济改革的一片试验田,它也同时承担着政府自身改革试点的使命。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时指出应该“吸收、借鉴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今年9月份,温家宝总理视察深圳,对深圳提出了更高要求,他要求深圳把“特别能创新”作为经济特区之“特”的基本内涵,包括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体制制度创新、对外开放创新、科技自主创新、企业管理创新和

城市建设创新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创新。

  现在全国的改革都已进入最关键的攻坚阶段。所谓的攻坚,不仅在经济领域,也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更重要的是,要在决策程序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变目前“内部人决策”的封闭运作方式,探索出一条民主决策、公共决策的新制度。这样的制度变革若能成为地方法律,本身就是伟大的制度创新。为此,如果“条例”要出台,就应该把“改革”二字换成标准的法律用语,可以用“公共决策”来置换;同时,应该对决策的民主程序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因为一部好的法律,就其文本本身来说,应该是刚性、清晰、准确的,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解释,而“改革”一词却是模糊的,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

  在现有“内部人决策”的程序之下,我们许多所谓的改革缺乏的恰恰不是宽容失败,而是决策时对法律的敬畏、遵守和对改革失败的问责。比如一些地方集体决策引进污染项目、贱卖国有资产等等。颇具意味的是,2005年度深圳绩效

审计报告表明,政府经营项目亏损严重。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中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损失大约在4000亿元到5000亿元。这还不包括大量的政府楼堂馆所和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其中许多都是符合现有“内部人决策”的程序的,虽然许多并不合法,但我们却鲜见有人为此负责。

  改革到了今天,提高公共决策的社会透明度比所谓的“宽容改革失败”重要一万倍,因为改革的社会透明度与改革的风险和成本成反比,社会透明度越大,风险越小,反之亦然。这已经为科学的理论和实践所证明———它就是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的“民主决策边际效益最优理论”,不需要再以试错方式进行。在真正的民主决策体制下,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已经为全体民众共同承担,根本不存在决策拍板者个人承担风险的问题。倒是传统、落后的“内部人决策”体制,好处由决策人享有,风险由全社会承担,往往导致“改革创新”的社会公共风险变得无穷大。

  我们期待,深圳在新的改革大潮中为全国摸索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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