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长海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新《公司法》在第65条至71条对国有独资公司做了特别规定,更加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是否应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保留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许多人表达了不同看法。但这次修订的《公司法》不但没有取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而且还进行了加强和完善。新《公司法》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
第一,新《公司法》对出资人和出资责任人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出资人到位。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就明确规定了出姿人为“国家”,出资责任人为“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新《公司法》对需要由出资责任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规定更明确,该“松”的“松”,该“紧”的“紧”,加强了必要管理。旧《公司法》规定,增减资本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其实资本分为经营资本和注册资本,经营资本是经常变化的,如果也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显然侵犯了公司经营自主权;新《公司法》只规定,增减注册资本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切本企业外经营活动做了完全禁止规定,防止高层人员挖本公司的墙角和确保工作专心致志。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与国家公务员做了相同规定;而旧《公司法》只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显然没有禁止一般兼职。
第四,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人数规定的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人数多,加强了监督力度。新《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而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这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致,而新《公司法》的规定却超出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可见,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管更严。
第五,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规定比旧《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多,使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降低经营风险。,新《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规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为为三人至十三人;而旧《公司法》的规定为三人至九人,少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新规定,从长远来说,这是对我国《宪法》的遵守和维护,《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这就确保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方向,以及国有企业的自主市场经济地位。从近的来说,是落实党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这次《建议》规定,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完善治理结构;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但最为重要的是,这次新《公司法》的修改确保了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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