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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用假:游走在立法的边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1日 16:26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姚延敏 苑航 李颖 周丛 陈丹青 对是否追究知假用假者的责任,正反观点交锋异常激烈。有关学者指出,从法律的角度看,知假用假者违法成本为零,会进一步鼓励假货的交易行为,问责用假势在必行。 如今国内许多城市依然出现屡禁不止的假货消费现象,所谓“周瑜打黄盖”,假货消费事实上不仅是商家的责任,对假货青睐有加的部分消费者同样难辞其咎。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一般只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者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知假用假消费者的责任。难道消费者对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就不用担责吗? 其实,追究知假用假的责任,国内已有先例。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2006年至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方案,要求对通过邮包或夹带等方式携带假冒名牌、盗版光盘出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监管,明确禁止个人穿假名牌出境。 虽然这一规定仅限于进出口领域的消费侵权行为,但还是有人说吉林的做法太超前,认为外国法律不能随意适用中国百姓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现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李雨峰就持这一观点。他认为,消费者穿戴假名牌商品,是一种个人意义上的使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他说,从商标法理论来看,不应算构成侵权。《商标法》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它制止的是那些破坏名牌厂家信誉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造假者。仿冒生产名牌,是花很少的劳动和费用,从真名牌厂家手中抢走一些消费者。显然,这对真名牌厂家是不公平的。《商标法》禁止的就是这种行为。而消费者穿戴假名牌,并非有商业目的,他们不会对真名牌厂家构成竞争性的威胁。 李雨峰说,处罚打击消费者,必须要说明消费者是否构成了侵权,侵了什么权。《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条例,都只规定了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只针对具有商业目的的商品流通。因此,如果要对消费者个人使用假名牌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侵害名牌产品的情况不少,法律上已有制止这种行为的途径,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措施。这些不是对消费者个人使用假名牌进行打击的理由。 他提到,法国有法律规定消费者不能购买、使用假冒名牌产品,但多数欧洲国家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如在英国,大街上随处可见假名牌产品,尤其是一些手提包。但如果游客购买、携带大量的假名牌,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商业目的,就会被没收或罚款。 按照WTO《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应当制止那些假名牌进入该国。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国管假名牌的进口问题。但我国海关保护条例不仅管侵权产品的进口,还管侵权产品的出口。如果一名游客戴着一块假“英纳格”手表到英国旅游,英国海关不会管。他认为,中国海关凭什么不让他出境呢?与此类似,吉林省通过的关于严禁携带假名牌出境的做法,也是没有道理的。 在谈到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违法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我个人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对知识产权持有人构成侵权,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来约束和处罚。在这里呼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的文明消费者。” 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教师秦喜亮也认为:“不负责任的需求成了售假者背后最大的支撑,人人喊打的东西私下求之可得,这使得对市场的整治、对售假行为打击起来难度更大。因为涉及的范围大,行为更隐蔽,所以知假用假的危害不可小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亚文则指出,由于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版、复制、销售、制作,而购买者几乎无需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违法成本为零。从法律的角度看,甚至当属鼓励的交易行为。 徐亚文建议,要设法从提高消费者交易成本的角度遏制假货消费行为,让故意使用假冒商品的消费者支付法律代价。应对现阶段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相应修改,适当增加对明知是假冒商品但仍旧购买、使用的行为的处罚条款,使消费者承担违法成本。同时对举报故意使用假冒商品的人予以奖励,这样就能逐步消除知假用假消费的行为。
【 新浪财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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