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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转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9:44 中国经济时报

  -市场与法治-李鹏

  引导我们进入2008年“法治”语境的,是这样两个事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上到立法、释法、执法部门,下到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劳动者,都被这部法律置于新的衡量标准下,变化可谓巨大。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许霆案案情简单,却在立案、定罪、量刑、举证、免责、判例等司法的各个层面上,为社会公众呈现了一个可供反思与推演的典型样本。

  上述两个事件,一为立法,一为司法,又都归属于社会经济领域,或者说,属于市场经济领域。《劳动合同法》从严格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切入当前劳工制度和分配制度;许霆案争论的基本点是案件的性质,即许霆的行为是破坏了现有金融管理制度而构成刑事经济犯罪,还是由于不当得利而仅侵害了银行的民事权益。

  这两个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渐次扩散,使得其意义还可以进一步引申。在笔者看来,事件引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转型:从推动立法转向加强执法,从政策调控转向法律治理。这种转型,不但是时代要求,而且是可能方向。

  2007年,中国经济时报两会特刊《民本报告》的法治篇章,重点关注了立法领域。一年以来,《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法律相继通过、颁布,一个总体目标渐趋完善、体系轮廓清晰可见的立法体系指日可待。中共十七大报告将此思路明确为治国方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和转机,全国上下更加关注法律的实施与落实。《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以后,关于此法的造势和普法行动即在全国展开。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各个政府职能部门深入推进劳动合同新法的贯彻落实;企事业用人单位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下严格遵守,采取积极主动对策应对新法创造的新环境。

  2007年的其他法律同样被寄予这样的厚望。《物权法》实施不久,即发生轰动全国的“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物权法》实施,在各方力量的推动下,保护私产正在朝着更加切实的方向深入展开:不动产登记、征收补偿、城市物业管理、农村土地问题等等。

  上述立法因关涉经济全局,关涉百姓民生,而统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随着立法听证制度的开放,常常备受争议。但是,有争论正是好事,大好事。因为通过争论,法律的实施与完善促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获得了充分的社会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所呼应的经济发展现状,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增长三十年之后,劳动力告别无限供给,出现短缺的基本事实。政府要维护良好的劳工和分配秩序,企业要维持良性的劳动力资源优势,非通过法律切实保护劳工权益不可。在此基本点之上,《劳动合同法》相比落后现实的“严苛”,就值得我们理解,就需要我们通过不懈的努力来将此后发劣势转化为后发优势。

  市场经济发展30年之后,回首细味,可感知的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边实践边探索的艰难过程,并没有可供参考的成功样本和成熟理论。

  2007年,最早提出市场经济的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出版专著《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这本合集代表了吴敬琏先生的思想转变,即将市场经济基本划分为“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好的市场经济以“法治”为主导,坏的市场经济以“权贵”为主导。此种划分不但让我们再次感念吴敬琏先生“拯救市场”的深切关怀,更为我们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如何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一种路径。

  市场经济并不总是“好”的,因为它“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价值判断无涉”。 芝加哥学派创始人、著名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曾告诫我们,自由市场经济之下,即使设计最优良的社会政治环境,都面临着两方面的威胁:一个威胁来自在市场中占据了强势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团,一个威胁来自认为市场发展将损害自己利益的庞大的贫困人群。

  在《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中,吴敬琏先生在第一篇章就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弱势群体可能由于不明真相而受到误导”。“如果他们被误导,抑制市场竞争、强化政府控制就会成为社会上的一种基本取向,再经过传媒的放大,有可能对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造成冲击。”

  事实上,治国者(特别是立法者)不断完善立法体系中的法律类别,旨在先构建再执行;在另一边,市场主体处处感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感觉上几近苛刻。再加上市场上政府权力的不时介入,市场主体抗拒法律、有法不依的现象才如此普遍。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1999年,这一要求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已是十年历程。欲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冲破改革障碍,必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这样的法治,首先需要全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以及基于此的法律立法体系。其次期待司法改革的深入,要求独立审判、严格执法,而不受行政权力或者领导意志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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