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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聚焦十部民生新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06: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如旋风般引发如此众多的关注与争议:出台前向全民征集意见,就以近20万条意见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纪录;出台后实施前的几个月,又以个别企业“大裁员”再次引发人们的争议。这部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将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劳动合同法来了 “铁饭碗”不会回来(记录) 本报记者 王比学 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如: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滥用试用期的行为、纠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规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条款。令人没有料到的是,在它实施前却发生了一股企业与员工解约的风潮,不少企业开始大规模地解雇员工。 去年年底,广东东莞一家五金厂,包括陈先生在内的100多名职工接到企业重新进行人员调整的通知,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广东一些企业包括华为等大型企业,纷纷出台人事政策,大规模裁员,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以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个别外资企业认为在华投资成本会越来越高,只好撤销了对华投资,转而投资东南亚,以降低企业成本。 类似事件屡见报端,不得不令人担心:劳动合同法是不是一条凶猛的“狼”?有人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既伤害了企业的利益,又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人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焦点,几乎都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 企业:“狼”来了 在企业一方看来,劳动合同法就像一匹“狼”,让人焦躁不安。 广东一家电子厂一名中层管理人士说, “工厂主要是想避免与工作年限长的老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一旦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成了永久员工,企业需终身雇用他。显然,这一规定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这位管理人士感叹道。 用人单位满腹牢骚,劳动者一方也是一腔委屈。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陈先生曾为之一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多了把“保护伞”。结果,他却糊涂了:既然是“保护我们劳动者利益,为什么这部法律会让我失去工作呢?我在企业已经工作了整整13年,已是40多岁的人了,这个年龄让我再到哪里去重新找一份工作?”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和陈先生有类似遭遇的,还有不少。 专家:企业误读劳动合同法 究竟,劳动合同法能不能真正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将会带来怎样的效应?企业用工是不是将回归“铁饭碗”时代? 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样可怕,它不是一匹“狼”。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个职工在企业工作了十年,仍然要签短期劳动合同,这本身就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想象能够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增进职工与企业的感情,有利于职工积极钻研业务,使职工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企业与职工共赢的局面。 企业为什么会误读劳动合同法?关怀认为,这是由于部分企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又回到了过去计划经济下的用工制度,认为这部法律使企业缺乏用人自主权,捆住了企业的手脚。企业如果对谁不满意,就很难解除合同。其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剥夺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可以依法裁员的条件,以及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与办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两者解除的法定条件完全一样。只要出现应当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这个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他认为,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纷纷裁员,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企业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做法,弄巧成拙,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为什么陈先生等劳动者会认为是劳动合同法让他们失去了工作?对此,关怀说,劳动者不应该把目前出现的这个后果怪罪于劳动合同法,而是要积极通过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来维权,以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要看到,是企业误解了劳动合同法使职工失去了工作,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守法:劳资双方将日趋和谐 劳动合同法固然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主旨,但也充分考虑了平衡资方利益。目前出现的种种违背立法初衷的现象,主要是因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而引起。加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也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值得期待的是,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相信,随着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将会逐步得到纠正。 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参与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如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等行业必须依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才会有具体的标准,劳动者的薪酬还需要有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公平就业还需要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作进一步的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的多项原则性规范亦需要通过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来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规范劳动关系的全部任务,而只是完成了一项重要的或者基本的任务。他相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够纠正失范的劳动关系、平衡失衡的劳动关系,最终实现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的确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信这部法律将带给劳资双方更多的和谐。 就业促进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平等就业 法律撑腰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使得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巨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将给公众就业带来福音。 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同时,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该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这就意味着,原先易遭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妇女、身体残疾者等人群的就业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除此之外,百姓将能从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低收入者 减轻税负 近两年来,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从财税专家到普通百姓,呼吁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上调的言论越来越多。200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到2000元/月。该修正案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征收,关乎民生,对减除标准进行调整,合乎民意。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改革很大程度是为了减少低收入者税负,调节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测算,把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以后,全国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会发生一些变化。预计在2008年,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调整后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低收入者负担也将大大减轻。 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统筹 规划公开 在一些地方,城乡规划常常因为“政绩工程”而反复无常:一任领导一规划,城市街道刚刚填罢又开挖,绿化带今年20米、明年30米……公众对此反应强烈:这规划怎么成了小孩的脸,说变就变! 针对这一难题,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此外,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与此同时,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专门增加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规划。 民事诉讼法 (修改决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诉执行 有望解“难” 2007年,施行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决定,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有望得以突破。 解决申诉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再审事由更加具体。修改前的民诉法申请再审的事由有5项,修改后进一步具体化为13项再加1款;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为打击“老赖”,修改后的民诉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3万元以下;修改后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同时增设了立即执行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社会保险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社保基金 完善监管 近年来,上海百亿元社保基金挪用案等一系列社保基金违法违规案件浮出水面。2007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该法重点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该法有望在2008年通过实施。 如何从多方面加强社保基金监督?草案明确规定,社保部门负责对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同时,草案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草案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安全标准 更加严密 “红心鸭蛋”、“毒大米”……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让老百姓很是担心。食品安全,成为2007年一个焦点话题。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如能在2008年通过并实施,将给老百姓一颗“定心丸”。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安全标准”制度: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吃出问题找谁?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票索证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 行政强制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措施适当 不得滥用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两个典型问题:“乱”和“软”。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滥用强制措施,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纠纷时有发生;一些环保执法部门则不作为,对违法排放污水、黑烟的工厂“装聋作哑”,放任环境恶化。 新的一年,这种状况有望改善。行政强制法草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该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权限设定等予以明确规定,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执法权的同时,着力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 按照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 同时,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以当事人权益的最小损失为原则,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 严管“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在1996年出台,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在2003年问世。我们期待:行政强制法能在2008年出台并实施。这样,它将与前两部法一起构成“管官保民”的更有效的法律屏障。 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加大罚款 不设上限 据环保总局监测,水污染形势严峻,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于200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2008年有望正式出台。“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将得到加速解决。 “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亮点。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很多条款,罚则也有增加。相比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具体额度的规定。 该草案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明确规定按照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罚款,而没有设置罚款的上限。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按20%计算。而对造成重大和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而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治污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我们期待,责罚一致、违法成本提升,使最大多数老百姓“喝上干净的水”。 循环经济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乱拆乱建 将受限制 饭店吃饭使用一次性餐具、月饼等食品“豪华包装”……2007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如能在2008年通过实施,以上不环保的做法将受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但却建立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废物大量废弃的基础上。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保障不了经济长期增长需要。同时,污染问题非常严重。过去治理污染,我们往往采用“末端治理”,成本太高。制定循环经济法,就是要改变这种经济发展和消费模式。 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乱拆乱建等一些政府行为也将受到该法限制。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裴智勇、郭小照、李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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