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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溯源 辨析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谢鲁江

  赵杰同志的专著《垄断的观念》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正赶上我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可谓恰逢其会。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专家们普遍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开始真正强调竞争政策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和金融政策、财政政策、贸易政策等一样的国家政策支柱,这是市场化走向完善的重要标志。可是,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就是怎么解读这一法律,这一法律的适用性如何,大家还存有很多疑问。

  所有的疑问,我认为都可以归结为一个本源性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垄断?这个问题弄不清楚,那么为什么要反垄断、反什么垄断、怎样反垄断等等一系列问题就会接踵而来,难以回答。关于“垄断”的定义不清,性质不明,把法律付诸具体实施就会障碍重重。这些问题说明,在法律的背后,需要强有力的、科学的学理支撑。赵杰在《垄断的观念》一书中,对垄断理论的源流作了深入、细致、耐心的梳理,从纵的方面研究阐述了有关垄断的思想演变发展的历史,从横的方面分析比较了垄断研究的各种流派及其方法。作者追根溯源,辨析垄断,对我们更合理地认识垄断、认识和运用反垄断法,在学理上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面对反垄断,我们首先要问:什么是垄断?

  要反垄断,就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垄断,即给垄断下定义。这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十分复杂、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我们认识和解决反垄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的前提。

  在一些推崇市场竞争的人看来,垄断似乎是竞争的天敌,垄断似乎带有原罪的色彩。如作者书中所说的:“由于种种原因,关于垄断的理论从来都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或者是竞争不足的‘祸害者’的身份出现的。”尤其是我国,有人几乎见垄断就反,也有人以垄断作为攻击竞争对手的利器。其根本的理由集中起来就是两个,一是垄断不如竞争那样有利于提高效率;二是垄断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这种定义,其方法是从垄断的对立面来定义,而不是从垄断自身来定义垄断。

  了解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和运行逻辑的人都知道,垄断实际上是竞争的伴随物。市场竞争讲究优胜劣汰,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必然就是资源向强者手中集中,向更有效率的优势企业集中,这样也就形成了这些优势企业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市场的控制。如果我们把这种控制称之为垄断,它恰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所谓的竞争,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在市场上的生存权,更是为了获得在市场上的控制权,以便尽可能地使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够操控在企业手中,而不是完全交给不可预知的市场,听天由命。所以,竞争实际上是一个二律背反的逻辑:不竞争,没有优胜劣汰,没有企业做大做强,市场就是没有效率的,竞争就是没有效果的;而一旦竞争、一旦优胜劣汰,就必然导致强弱分明,有人失败退出市场,有人得胜控制市场,得胜者一般就是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的。我们怎么可能又要求竞争,又不允许分出优劣胜败?怎么可能以鼓励竞争效率为名,反对或限制企业做大做强?

  正因为垄断(从占有更大市场份额或控制市场来说)也是可以改进效率的,并非一无是处,同时现实中市场竞争也必然带来垄断的产生,因此,张伯伦、罗宾逊夫人才放松了完全竞争的市场假定,提出了不完全竞争的理论,承认垄断所具有的效率意义。由此看来,人们以垄断不如竞争有效率来作为反对垄断的理由,并不是很充分的。同时,如果我们认为市场竞争是公平的,优胜劣汰也是公平的,那么前提公平、机会均等,其结果(有人退出市场或处在了弱势地位,有人控制了市场或处在强势地位)就也是公平的。我们怎么能够说竞争是公平的,竞争的结果是不公平的?

  正是由于这些疑虑,我对赵杰追根溯源地追问,到底什么是垄断,到底为什么要反垄断,我们要反对的应该是什么垄断,就感到有很大的兴趣,很想知道他给我们的答案,也很赞同他的这种做学问的态度和方式。

  作者通过历史考察,发现垄断定义的混淆不清与反垄断政策的艰难权衡,伴随了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至今的各个时期。从政府对反垄断法不当运用到近年来微软案的不了了之,都说明,反垄断管制的困境与垄断定义的困难,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对垄断模糊不清的定义、对反垄断理由的粗陋含混,导致反垄断政策的“松”“紧”失当,导致人为因素超过法律界定;而反垄断判例中合理原则(如垄断提高了效率,这是应予考虑的合理性)和本身违法原则(垄断是违法的)的取舍运用,则更进一步加剧了垄断定义和定性的模糊度。没有法律使我们陷入混乱,有了法律使我们陷入了更大的混乱;没有反垄断法大家争论、不满意,有了反垄断法大家争论更厉害,更不满意。这种两难困境,套用流行歌曲的词:都是定义惹的祸。

  从效率和公平的出发点来认识垄断,这是没有错的。但是,如果垄断有助于提高效率,并不违反公平(竞争的结果),那我们怎么办?如果这个问题不回答,那么,反垄断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很可能就从促进市场效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初衷,变成了管制市场、扼制市场优胜劣汰、扼制企业做大做强的后果。

  因此,回答什么是垄断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以什么为出发点来认识垄断、定义垄断的问题。作者带我们回到了亚当·斯密那里。亚当·斯密所定义的垄断,或者说他心目中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国王授权的垄断”,也就是说,他反对的是来自于或依赖于政府行政权力所带来的垄断,而不是由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这种对垄断的认识,不是简单地把垄断与竞争对立起来,而是着眼于行政权力对市场机制作用的不当干扰或限制。更明确地说,亚当·斯密所反对的不是产生于市场竞争的经济垄断,而是源自于政府权力的行政垄断。

  如果这样来理解垄断,那么反垄断就与鼓励市场优胜劣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没有矛盾。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不必担心限制垄断变成了限制企业发展,尤其是现在我们十分渴求能够产生我国自己的强有力的跨国公司的时候。另一方面,依赖于行政垄断而不是依赖于市场竞争而产生的垄断,也是无法真正在国际市场上与其他跨国公司相抗衡的。限制行政垄断和行政依赖,而不是限制企业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这样我们的反垄断法就可以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促进法、企业发展促进法。

  正是基于以上对于垄断定义的认识,作者才会提出一个十分深刻的认识: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自身具有内在的矛盾,即反垄断法的实施理由在于对市场失灵的矫正,但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本身也可能是市场失灵的原因,甚至加速市场失灵。也就是说,作者十分担心,反垄断法本意是为了减少政府对市场机制的行政干预,如果运用不当,反垄断法授予政府的权力很可能成为限制市场机制的因素。如何界定好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界限,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看我们怎么定义垄断,以及在此基础上怎么理解和运用反垄断法。

  作者经过条分缕析,追根溯源,告诉了我们一个历史事实和一个结论。一个历史事实是:经济学家和法官从接受了亚当·斯密的垄断弊害论开始建立起反对垄断的意识,但是在偏离了亚当·斯密的国王授权的垄断的含义,将反垄断的对象扩大到经济垄断之后,反垄断政策的合理性就不断受到质疑。一个结论是:反垄断只是在反行政垄断这个古典经济学家的垄断界定上才是合理的、有意义的。

  我认为,作者告诉我们的事实是真实的,告诉我们的结论是经过认真思考的,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对于我们围绕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和实施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讨论,有着直接的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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