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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环境经济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23:05 中国经济时报

  ■对策研究■潘岳

  3.绿色资本市场

  构建绿色资本市场可能是当前全国环保工作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两高”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通过直接或间接“斩断”污染企业资金链条,等于对它们开征了间接污染税。

  企业融资的途径:一是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

  对间接融资渠道,我们推行“绿色贷款”或“绿色政策性贷款”,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简单说,一方面,环保部门应积极为银行部门提供相关项目的环境信息,如提供拟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与项目的名单。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配合环保部门,引导各级金融机构按照环境经济政策要求,对国家禁止、淘汰、限制、鼓励等不同类型企业的授信区别对待。尤其要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要提供新增信贷,避免出现新的呆坏账。前不久,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央行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意见》,这应成为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

  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我们在直接融资渠道上的“招”应更硬。企业发行

股票、债券,都要通过证监部门这道关。我们要联合证监会等部门,研究一套针对“两高”企业的,包括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后续资金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的审核监管制度。凡没有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多、环境影响风险大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考虑以“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而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上市融资应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政策是我最关注的领域之一。这项政策不仅是环境与经济的需要,更是政治与战略的需要。它是以改善或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以调整保护或破坏环境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对象,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一种制度。

  所有地区和所有人发展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假如某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对整个区域或流域有重大影响,一旦被破坏将会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毫无疑问,这个区域将被限制或禁止开发。但不能因此剥夺这个地区发展的权利,更不能让其独自承担环境的代价。因此就需要相关各方对放弃发展机会的该区域予以经济补偿,如对核心生态区域给予保护性投入,实施机会性补偿政策。同时,还要对受益地区推行使用者付费与破坏性赔偿制度,谁使用谁买单,谁破坏谁赔偿,谁也不能随意无偿享受环境资源,所有受益者都应共同分担环境成本。目前,发达国家大都采用了生态补偿政策,成效显著。

  在我国现行的几类政策初具生态补偿萌芽。第一类在政策设计上明确含有生态补偿的性质,如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牧还草工程、水土保持收费政策、“三江源”生态保护工程等。第二类可以作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很好平台,但未被充分利用好,如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第三类看似属资源补偿性的,实际上会产生生态补偿效果,如耕地占用补偿政策。第四类是政策设计上没有生态补偿性质,但实际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今后将发挥最大作用的,是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扶贫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生态建设工程政策。有专家认为,生态补偿在经济学上很难严格定义,通常只能被称作环境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补偿政策具有明显的部门色彩,没有统一的政策框架和实施规划。很多良好的政策设计,都莫名其妙地陷入分割体制中的部门利益“进一步协调”之中。今后生态补偿政策的构建,应首先集中在水源地保护方面。选择典型流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流域跨界污染控制补偿、跨流域及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优化利用补偿、流域生态环境效益共建共享等试点,为建立宏观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创造条件。

  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下游对上游、受益方对受损方、“两高”产业对环保产业进行以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一旦研究实施成功,将为中国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主体功能区划与产业布局的重新调整),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进一步实现,将为建立全球环境公平补偿原则奠定基础。

  5.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就尝试将排污权交易应用于大气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其经验在全球具有代表性。

  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某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状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一个排污总量。然后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由政府以招标、拍卖、定价出售、无偿划拨等形式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他们根据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权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市场上买卖排污权,这是实现排污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余下的,政府部门须做好对参与排污权交易企业的监测和执法,同时规范好交易秩序。

  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举个例子。如果我国2010年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1000万吨,那我们就可根据发电排放绩效方法把这1000万吨控制指标通过无偿或者有偿分配、拍卖等形式分配给火电厂。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火电厂就可以根据自身的治污成本、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比较,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买卖排污权。只要不同企业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费用存在差异,市场交易的机会就存在。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就愿意通过加大治污力度、卖出多余份额排污权来获益;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就有动力去市场购买排污权来节约成本。只要市场上排污权越少,价格就越贵,企业治污的动力就越大。当企业发现他们在提高治污水平、改进治污技术方面有利可图,从而由一个消极的污染者转变为积极的污染治理者。而我们环保部门可以通过逐年压缩发放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份额来达到“减排”目标。此外,排污权交易政策还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如一些公众环保组织就可以用筹集来的资金买下若干份额排污权使其不进入市场交易,就等于为全国二氧化硫减排作了贡献。

  然而,理论的完美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完美。排污权交易政策要在中国推行,还可能面临一系列的困难。例如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利益分配,我们如何保证政府初始分配的公平,如何防止强势利益集团多占多要?在中国重化工业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有了多余的排污权,恐怕他们也不会拿到市场上去卖,而是干脆自己再上点项目把多余的份额用足,这样收益也许更大。还有我们缺乏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不可能对全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实施全天候的监督,也就不可能以真实数据为基础进行真正规范。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为了当地GDP与其他利益,会允许一个只有1000吨二氧化硫排污权的企业排放2000吨,然后再报给你数据说只排了900吨。在各自为政的环境监测体制下,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所以,排污权交易政策还需要根据国情进一步研究和试点。

  6.绿色贸易

  去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世界排名第三,不仅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中国和世界的生态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西方国家开始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贸易进行挤压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政策应做出相应调整。

  要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这首先得看好两道门。一个是出口。应严格限制能源产品、低附加值矿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的出口,并对此开征环境补偿费,逐步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

出口退税政策,必要时开征出口关税。另一个是进口。应强化废物进口监管,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低环境污染的废旧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进口;征收大排气量汽车进口的环境税费;积极推进国内的绿色标识认证。此外,我们一方面需构建防范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应加快制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防治法、臭氧层保护条例、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的黑名单;另一方面需建立跨部门的工作机制,例如实施国际通用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机制,保护好我国的遗传资源;再一方面还需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对走私野生动植物、木材与木制品、废旧物资、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如果条件成熟,还应开展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实现贸易和环境利益的高度统一。为此,环保总局愿主动配合
商务部
、财政部的工作。

  7.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我们可以设想,一家企业突然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这家企业将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但这并不意味反正有保险公司兜着,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污染事故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谁向保险公司提供企业的“污染程度”材料?当然是环保部门。这便是绿色保险。如今,环境生态保险已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

  近期我们已与保监会建立合作机制,准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环境危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联合开展试点。同时共同推进环境风险责任的强制保险立法。

  以上粗略介绍的七项政策,在国内外学术界、各相关部门都已经反复探讨过,不是什么新东西。但是在我国政策实践中却迟迟没有推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涉及到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和各个地区之间的权能和利益调整。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就难免“知易行难”。因此,我现在谈环境经济政策,不只是要做一个理论研究,更是想呼吁各部门建立节能减排新政策的联合研究机制。

  仅仅因为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利益,而使有利于更大公共利益的政策实施受到阻碍,这种事并不少见。政策没有推行虽令人遗憾,但更值得深思的是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的深层原因。在此表个态,任何一个宏观经济部门愿意来主导推行环境经济政策,国家环保总局都会大力配合,甘做配角。如果别的部门不积极“出头”,那么我们希望有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整合各方力量推行此事。只要能办成事,我们无所谓部门的“权和利”。环境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中国的国际形象不能等,国家的政治稳定不能等,社会和谐不能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能等,人民的生命健康不能等。

  从我局与各宏观经济部门合作情况看,一年内出台若干项政策,两年内完成主要政策试点,四年内初步形成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可以预期的。一旦推行环境经济政策,不仅对中国环保事业有重大意义,也为中国科学发展观与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将成为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重要标志。

  以绿色为导向的市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将培育造就担当绿色责任的企业;以绿色为导向的社会是成熟的公民社会,将培育造就担当绿色参与的公民;以绿色为导向的政府是成熟的执政主体,将培育造就担当绿色执政的官员。以绿色为导向的市场、社会和政府将构成绿色责任、绿色参与、绿色执政的有机主体,将构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巨大合力。惟其如此,“绿色中国”才有望实现。

  (作者为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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