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8日 13:48 金羊网-新快报 微博

  征收网络红包税有多少可行性? 

  ■周俊生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在上月底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一消息披露以后,在网上迅速引起了热烈的议论。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至今未对这一消息表态,因此,红包税是否征收,如果征收个人之间的红包往来是否收税,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还是不甚明了,但也是网民们迫切希望了解的。

  红包税的征收得不偿失

  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有向政府缴纳税收的法定义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起征点,以此豁免了低收入者的缴税义务,这是政府考虑到中国国情做出的税收让步,但是即使是穷人,只要他发生交易活动,就必须承担缴税义务,只不过这种税收是隐性的,不像个税一样一目了然。从理论上说,公民的任何收入,政府都可以征税。

  但是,就目前微信群中流行的发红包、抢红包来说,它更多的是在群友之间展开的一种联谊活动,虽然确实有经济往来,但大都是小额资金,最少的甚至只有1分钱。如果向这些蝇头小利收税,不仅税务部门投下的税收成本和税收不成比例,而且肢解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当然,目前传出的消息是只对企业向个人发出的红包征税。但是,就大多数企业来说,它们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一般还都是现金或银行转账,用微信发红包更多的是在逢年过节时提高职工兴致的一种做法,也就是给职工一个“彩头”,所发钱款也不会很多。对这样的红包征税,其效果与个人之间发红包没有什么两样。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微信红包很可能会成为向利益相关人,特别是官员行贿的工具。对这种行为,有关方面应高度重视,制定法规加以约束,而不是向红包所得者收税。如果对受贿所得收税,反而给受贿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税收不必盯着蝇头小利

  向网络红包征税,这使人自然地想起了前几年税务部门准备征收的礼品税和月饼税。2011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规定今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当年8月,在中秋节到来前夕,税务部门官员提出,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和“免费一日游”之类的福利,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将单位发给职工的月饼等节日福利和企业送出的礼品计入个税,这反映了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奉行的是“重税主义”的思路。对于国家来说,征税是一种强制活动,不必与被征对象商量,但是,税收毕竟是从个人口袋里掏钱,总会引起当事人的不快,因此,对于一些偶然所得的蝇头小利,税务部门不妨“高抬贵手”。

  几年前有关礼品税、月饼税的说法虽然热闹过一阵,但由于遭到了民众的普遍反对,在操作上也有实际困难,最后只能不了了之。民众之所以对这种税收反感,关键不在于要多支出几个钱,而是对税务部门这种“在蚊子腿上撕块肉”的做法不满。可以想见,网络红包税如果出台,其命运不会与礼品税、月饼税有什么不一样。

  红包税不宜由企业代扣代缴

  事实上,税务部门对于红包税征收的困难是有心理预期的,因此才决定红包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是,红包既然是一种人情往来,企业不可能像给职工发工资一样事先在职工的工资中扣下税收,它只能另行准备一笔资金缴给税务部门。虽然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收到了税,但它并不是来自受益人,因此这与税收希望达到的效果是不一致的。

  税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除此以外,它还能起到沟通纳税人与政府关系的积极效果,纳税人因为向国家缴税而体验到了他作为国家公民的荣誉,并且产生了监督政府财政资金运用的要求。但是,当税收由企业另行垫付后,本应纳税的受益人实际上完成了一次逃税行动,而企业则为此增加了额外的支出。多年前,我国一些走穴的明星唱一支歌就可得几万十几万,而其个税则由演出地另外拿出钱来代缴,在社会上的反响是不好的。因此,红包税如果一定要收,应由红包受益人自行缴税,而不能由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普遍由单位代扣代缴,这部分税收毕竟是从职工所得薪金中扣下的。但是,这样做虽然方便了税务部门收税,却不利于培养民众的纳税意识。个税征收应当向由民众亲自缴税转化,这也有利于减少目前高居不下的灰色收入。如果说这种转变是需要的,那么,不妨将红包税的征收作为一个试点,提倡由受益者主动报税缴税。当然,真要这样做,监管的加强是必不可少的。(作者是知名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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