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日报》1月9日报道,越南药企(VellPharma)经过三年多的漫长诉讼,最终告赢中国食药监总局。笔者认为,这次事件,无论是从经济学意义还是从法理学,抑或是管理学乃至政治学意义上来看,都是一件非常值得重视也值得评论与研究的事件。
其实,如果不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像这样的诉讼案件,恐怕本无太多国人关注。正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给了国内外媒体、记者和公众对这次事件的解读以充分想象的空间。一是,这件事件意味着,以往“民”告“官”那昭然若揭的审判结局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民”告“官”,“官”不一定赢将成为一种常态。换句话说,只要“民”告到路子上,告在点子上,“民”当然是可以告赢“官”的。也就是说,今后打官司打的乃是一个所谓的“理”字。过去的这个“理”字,往往指的是道理,但仅仅指道理是不够的,毕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所谓的“理”将更多指的是一种法理,乃是天理,是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而不是其他。
二是,目前的国际经济学界都在普遍关注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什么样的营商环境将决定什么样的企业经营绩效。其实说白了,目前国际资本跨国界的流动,角逐的已不仅仅是最终的利润,而在很大程度上角逐的乃是一种有利的、高效的、廉洁和便捷的营商环境。理想的营商环境到底指的是什么?学界的定论之一就是公平、公正的司法和法治环境。因为如果缺乏必要的政府公共服务,企业运营的成本将会无限的高。而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将能给予企业运营、发展良好的产权保护、透明的信息规则和稳定的未来预期。
三是,这次事件还向外界或者业界清楚、明白地传递了另外一个十分有价值的信息,那就是无论是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还是在政府从事管理的过程中,全社会都应该充分关注三个主体,其一是市场—调节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二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主体,其三是法治—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制定社会规则和制度、保护公平与公正的主体,这三者不可偏废,也不可互相逾越。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国际经贸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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