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动产登记别累于反腐也别绊于反腐

2014年06月04日 10:20  金羊网-新快报  收藏本文     

  ■燕农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据悉,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系统、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等并轨,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互通互享,且“依法以人查房”被写进《条例》。

  今年4月下旬,国土资源部登记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不是反腐和降低房价。客观而言,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出发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确实不该扛起反腐的重任。不过,类似的表态还是会被舆论解读为打消相关利益者对不动产登记的担心,从而破除阻力。事实上,不动产登记与反腐和抑制房价存在客观关联,一味弱化这种关联功能,只能是事倍功半。

  一个近在眼前的例证是,为了规避地方以及反腐功能所带来的阻力,住建部在推进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中,与地方政府相继签订了数据安全使用协议,同时承诺联网采集的数据仅用于宏观分析,住建部不设房屋产权查询端口,亦不拥有查询权限,查询权仍保留在地方政府。正是这种无奈并有意的“避让”,让初衷良好的住房信息联网,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功能和价值都很有限的“摆设”。

  事实上,如果不动产登记制度处理不好与反腐的关系,很容易重蹈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的覆辙。一方面,反腐并非只局限于从不合法的不动产方面入手,不动产也并非贪腐官员的全部,是以不能对不动产登记寄予过于沉重的反腐厚望;另一方面,反腐只是不动产登记的关联功能,但这种次要的关联功能,却关乎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的基本功能,如果连“以人查房”都做不到,这个平台系统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就不动产登记来说,既不能为反腐所累而不堪重负,也不能为反腐阻力所羁绊而停滞不前。

  将有限制的“依法以人查房”写进条例,正是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既不为反腐所累亦不为其所绊的平衡。诚然,作为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物权制度,很多国家在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上,一般只限于“以房查人”,而严格控制“以人查房”。我国现行的法规制度中,亦以“以房查人”为主。但这并不妨碍不动产登记在充分观照民意与反腐现实后,让“依法以人查房”成为普通市民信息安全的保护伞,同时成为有关部门发现反腐的有效平台。

  当然,《不动产登记条例》先行“剧透”与正式出台的时间差,难免会让一些利益者酝酿和释放阻力。这就需要不动产登记回到法治轨道上来,在平衡好与反腐的客观关系后,强制推行,并以不动产为主体完善历史交易信息。若有阻力羁绊,不妨先查查“阻力者”房产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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