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落户与罚款脱钩 需对政府越权做减法

2014年06月04日 05:19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落户不再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筹码,新生儿无需准生证,仅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据《半月谈》报道,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部门相继推行新生儿户籍办理新政,“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

  严格来说,媒体报道中用罚款来指代“社会抚养费”并不妥当,虽然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因超生而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项目视为一种罚款,这种认识所沿用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超生罚款”说法。但是按照现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于未缴纳所谓“社会抚养费”的公民,法律所设定的罚则仅有“加收滞纳金”一项,并未对违反该法所生育的子女设定其他惩罚性措施,更遑论不予上户口、不予入学等歧视性对待。

  但是在长期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对社会抚养费的追缴,各级政府层层加码,尤其是将社会抚养费追缴情况与计生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甚至是工资待遇)相结合,导致各地在追缴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上穷尽各种手段。比如对违法生育子女人为设定户籍门槛、就学门槛,而且具有普遍性,且屡试不爽。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将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异化为能不能上户口、能不能上学的先决条件和前置程序,让上户口、上学这种民众生活的必需公共服务成为被劫持的筹码。

  当公权力以最基本的公民福祉为要挟,以实现某种政策的实施和执行,其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带来的不仅是社会不公,更是社会治理与社会进步的巨大隐患。大量的所谓“黑户”存在,使得国家的人口统计数据偏离真实数据,对各项社会发展指标的衡量失焦,无法给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更严重的是让数以千万计的社会成员,在就学、就业乃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上无所依靠。而被征收来的所谓“社会抚养费”,不仅去向成谜,并未回流于社会公共领域,反倒成为供养某些职权部门的重要资金来源。收取和消耗社会抚养费所带来的巨大部门利益,让职权部门本身成为计划生育改革的不小阻力。

  长期以来,鲜有部门愿意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去看待计生执行中的越权问题,当然这或许本就不能奢求权力者自我觉醒式地去反思,以及自我限制。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政府公权力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事项和领域就是禁止触碰的边界。不论是现行计生法对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所设计的法定罚则,还是义务教育法、户口登记条例对公民上学、上户口的要件式规定,均未将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与后者的诸项公民权利建立丝毫联系,这无疑就已经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明确了标准和界限。由是观之,山东、江西所施行的新生儿户籍办理新政,与其说是勇于创新,不如说是对现有不合理规定做初步的清理,对以往政府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做减法”。

  “做减法”,一方面是将以往行政机关自我赋权所产生的条条框框,尽数削减,让权力回到法定的范畴与程序,让依法行政成为必须要遵循的准则,比如山东省、江西南昌在户籍注册上的“新政”,就是“做减法”的实践。另一方面,对于户籍改革的沉疴,同样需要“做减法”的努力,即让以往负载于一纸户口簿上的诸项社会基本福利,教育、就业、婚姻、社会保障等等,逐一剥离,让户籍回归本来面目,而非再人为划定出所谓的等级,这样的“减法”则着眼于公民平权的努力。越来越多的权力新政,应当而且必须回到对权力自身的反省,对权力范畴的重新厘定,用简政放权来为权力自身做一做减法,这是抵御权力扩张冲动的尝试,或算一个值得期待的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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