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石屹卖房给“房姐”构成“洗钱罪”吗?
文/高丛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
1月31日晚间,有人在微博爆料称:“房姐”龚爱爱在北京的大部分房产来自于潘石屹[微博]的三里屯SOHO,此外,又有一网友通过微博爆料称,潘石屹的公司涉嫌大面积帮人洗钱,可能有构成洗钱罪之嫌,网友调侃潘石屹为“房洗洗”。
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
我们认为,仅从现有的微博爆料及相关事实情况来看,尚不足以认定潘石屹涉嫌洗钱犯罪,原因如下:
在主观上,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潘石屹有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有特定的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潘石屹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时并没有义务审核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潘石屹并不可能知道客户的购房款是违法所得,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潘石屹知道客户的购房款属于违法所得,故,也不存在为其掩饰、隐瞒的故意,认为其构成洗钱罪未免有失偏颇。
在客观方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潘石屹实施了洗钱的行为。潘石屹并没有提供资金账户,也没有协助其将财产转变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更没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其进行资金转移或是汇往境外。可见,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认定潘石屹实施了刑法认定的洗钱的几种行为方式,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