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从私有化变成无产化
面对当前甚嚣尘上的私有化建议,一些中国老百姓认为私有化就是化国家财产为自己财产,保护私有产权就是保护自己的财产,反对国家征收就是保护自己的财产;殊不知私有化首先要保护的是物归原主,中国老百姓的财产来源于当年国有化的财产征收。如果国家公有制不复存在,老百姓在公有制下取得的财产很可能会在各类国际诉讼中,交还给原来持有中国财富的西方殖民者。这样一来,中国革命的胜利果实就得而复失了。所谓的老百姓当家做主,“家产”都没了,还做什么主呢?
中国不解决私有化的法理问题,只能走公有制道路。因为,新中国以及国民不能因“私有化”而最终陷入“无产化”的荒唐境地
■ 张捷
据媒体报道:在2012年3月17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中国和世界:宏观经济与结构调整”经济峰会上,北京大学光华经济管理学院张维迎教授表示,“未来几年,中国在经济领域上要做三件事情,一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二是土地的私有化;三是金融的自由化。”
前文我们已经展开了对国企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讨论,古语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个国家的物理边界,就是其疆土边界。土地问题关乎国之根本。事实上除张教授外,国内还有部分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一直以来也极力倡导土地私有化。但是我们可曾想过土地私有化的深层次法律问题?还有部分人士呼吁“保护私权”,实则把保护私权神圣化。甚至有个别人士矛头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实行的公有化制度,认为公有化是掠夺和侵占私权,要废止。
如果我们公有化的建国基础是不合法理的、如果保护私权极端化,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
在此,,笔者要以家人作为历史当事人所了解的情况来告诉大家:公有化是中华民族别无选择的道路,是保住中国民族财富的惟一办法。
中国私有化法理基础的根本缺陷
所有的私有化极端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否定公有化。然而,这个否定公有化的过程不会是像部分老百姓所想象的那样把财产分配给普通民众,也不会是像腐败贪官所期望的那样能够把财富通过黑色、灰色渠道变到自己的腰包里,而是要物归“原主”的!
新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翻身做主人建立的政权,随着新中国成立后60余年的建设、积累与发展,中国的无产阶级通过艰苦的劳动成为了中产阶级。但是不要忘了,这些财富是在公有化的基础上得来的,如果公有化的基础不存在了,你的财富来源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私有化的结果就是将中国牺牲几千万人得来的革命果实拱手送还“原主”。而这个“原主”是谁呢?
以现代西方法治和经济的视角重新解读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土地和绝大部分资源、大部分核心企业,都是从解放前国民政府认可的产权传承有序继承发展下来的。而国民党统治大陆期间所颁发的产权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中国台湾方面一直是承认的。这些“产权”是与大陆公有制发展到改革开放以后给老百姓颁发的产权文件相冲突的。
解放战争时期大量富人逃往台湾,富人逃难首先会带走什么?首要带走或安置的东西就是包括地契、房契等在内的产权文件。虽然我们的革命烧毁了“变天账”,大量地主地契被烧毁,但是只要中国台湾的“国民政府”还在,是有档案可以补办的。
旧中国实际上处于西方列强殖民地的地位,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多的资产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被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尤其是犹太资本所掌握。首先中国解放前有大量的外国在华资产,尤其是外国在华租界上的土地等资产基本上是属于外国人的,这些租界的土地均是中国最好、最值钱的土地(就如印度的土地看似大部分在印度人手里,但是最值钱的土地是在孟买等核心城市,而这些地方的产权为外国人所有的居多,结果是孟买的地价是上海的两倍)。中国解放前也类似,另有相当数量的矿山为外国资本巧取豪夺。
当年中国的富人在战乱当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仅仅是简单地带走产权证逃亡了事,更多地会把财产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抵押给洋行,希望其财产借此得到洋行的保护,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读过《红楼梦》的朋友应该记得这样一个情节:贾府抄家时抄出一大堆当票,很多读者把这个现象解读为贾家实际上早已败落了,不得不靠典当度日;但这并非是答案的全部,因为在中国古代,当一个大家族遇到政治风险时,率先采取的对策之一就是把自己的资产放到当铺中去避险。这样的典当与老百姓入不敷出时的典当不同,因为在抄家的时候,房契、地契及其所代表的房产、地产无处可逃,但如果放到当铺,则变成了带有当铺权益性质的资产。尤其是中国古代的典当规则与现代中国的抵押规则不同,“死当”财产是直接归当铺的,因此典当给当铺的财产不能被没收。而典当价格如果大幅度低于资产价值,当票也是有巨大价值的。
类似的做法在西方也很流行,广为流传的一个西方故事是某犹太商人把他的巨额财富抵押贷款了1美元,银行为了以后做他的大生意就同意了,但他最后解释道,就是依靠这个抵押从而避免了财产被没收,实际上是银行替他保管了这些资产凭证。这些行为的背后都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是为了变现。无论是王熙凤的典当还是犹太人的贷款,都是要额外支付利息和手续费的,但是这样的费用支出换取了资产安全,对于当时面临巨大政治风险的贾家和身处歧视环境下的犹太人,对于财产风险的考虑是压倒一切的。 因此当年国民政府时期中国富人逃难时,也出现了大量将资产抵押给洋行的行为。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得到外国洋行的保护,也就是间接地得到了外国力量的保护。但是在解放后几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独立于世界并不受制于外国金融资本,中国革命成功后推行的公有化浪潮也同样吞没了洋行,结果就是抵押者不会再到外国洋行赎回这些抵押品,大量的中国资产在“国民政府”层面的产权法律关系就变成了外国洋行所有。
更关键的是,当年国民党政府为了给抗战和内战融资,也把大量的资产和权益抵押给了以美国资本为主的洋行,美国人在抗战初期的隔岸观火以及其后的借款,都是要“中华民国”的统治者付出额外代价的,最后美国人在内战当中并没有插手而放任国民党政府失败,其中也妄想着中国无力赎回这些抵押出去的权益,他们就可以合法占有中国的资产。美国所谓的支持国民党内战,就是让国民党统治者抵押借款,借款的背后是金融资本的贪婪。
但是这个举动被中国共产党人识破了,毛主席写了《别了,司徒雷登》一文,明确拒绝了在南京等待毛主席与他谈判美国在华财产权益的美国大使司徒雷登。中国重新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而不是继承原来的国家通过选举来改变政体、政府、执政人。中国以创建新国体的方式抵制外国对华资产要求,为此美国人开始搞“两个中国”或者“一中一台”:如果中国统一了中国台湾、彻底解决了中国台湾政权,美国这些产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就没有了,所以在新中国建立、并明确拒绝承认列强在华“权益”以后,美国要拼命保护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而如果中国台湾“独立”了,那么中国台湾原来在大陆的资产就变成了“两国”问题,要通过国际政治手段来解决了,在这个过程世界各国都可以插手,所以“台湾独立”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岛屿的独立问题,也关乎全中国资产归属问题的国际博弈,这是攸关全体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性问题。
很多中国百姓并不担心在中国财产上的法理问题,也不担心现在在中国台湾的地契的法律效力,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国有强大的政府和坚强的政党领导,一旦中国出现内乱,党的领导被削弱,有巨大利益趋向的西方组织就会把这些财产问题等国际化,就如他们当时搞伊拉克、利比亚和现在搞叙利亚一样,恢复这些财产权变成了他们的“正义事业”。
很多人可能不认可这样的法理,但这种不认可是站在中国和中国人的立场上的,而我们在考虑问题时,必须要考虑那些主张财产权利的西方势力和逃台人员的立场。一部分国人天真地幻想“私有化”并且“法律保护私产”,但其实在美国财团、犹太资本的眼里,那根本不是你的财产,他们认为那是当年中国共产党“非法”征收的他们在解放前的“合法”财产。如果不了解这样的背景就被所谓的“私有化”口号弄得神魂颠倒,只能说是一种幼稚的行为。
中国与苏联在私有化法理上的本质不同
部分中国人想象中的私有化,就是如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那样的私有化,但是大家对于两国私有化背后的法律内涵却不了解。其实,两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
上世纪90年代俄罗斯之所以能够以现在的方式私有化,关键因素在于他们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没有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俄国十月革命后,沙皇及其家族均被消灭,俄罗斯没有了罗曼诺夫王朝的合法继承人。经过了这个过程,沙皇的财产权就没有了法律上的继承人,按照各国的法律和公认的法理,没有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归属于其所在国政府。俄罗斯政府自然就成了这些财产当然和合法的所有者。
在封建时代,财产的所有权就是归属于君主的,君主再把财产分封给贵族们,贵族们更多地只是拥有这些财富的使用权,除非君主立宪以宪法明确私人产权。1905年俄国革命后,尼古拉二世被迫下诏立宪,包括组织政党、延申普选权、赋予国家杜马以中央立法权等。但是1917年二月革命时,尼古拉二世又废除了君主立宪制;到十月革命,沙皇没有了,沙皇的后代也没有了,俄罗斯国家取得了法定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俄国实行公有制的基础。所以俄罗斯90年代进行私有化时已不存在“物归原主”的问题,因为原主连同继承人都不存在了。
但是中国不同。清帝退位以后并不是公有制,而是“三民主义”、平均地权,已经把皇家的财产私有化了。在这个过程中,西方殖民者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于是中国资产的产权不但不再是皇帝的了,而且还有大量的外国权益。因此,中国私有化的基础与俄罗斯存在本质的不同,因为中国曾为半殖民地国家,而俄罗斯从未被殖民!我们实行的公有制是通过征收和立法不允许私人拥有财产的方式来实现的,如果现在中国推行私有化,从法理上讲,首先的需要澄清的就是物归原主,而这些原主以及他们的权利继承者大多还是存在的。
只要你开始了私有化,法理上要求物归原主,这个“原主”还主要是西方资本,那么西方势力就更有实力和能力来攻击中国,中国没有了公有制作为政权的基础,是难以对抗全世界资本力量的攻击的,就如此次金融危机以后美国已经有议员公开叫嚣要向中国施压、让中国偿还旧中国政府当年的美元债券了(参见资料链接)。
中国私有化法理基础的其他缺陷
有人认为法律是有时效的,任何事件的解决从法律上讲都有一个终结,不可能无限期向前追溯。但是这里有个问题,中国台湾的“国民政府”是一直存在着的,中国台湾的法律也一直承认其颁发的产权文件。中美两国之间在这里也是留有口子的。按照中美《建交公报》,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而那些财产就是以民间和商务等方式存在的,如果未来中国大陆私有化了,这些财产问题将如何解决?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物权法》是留有“漏洞”的,在全球范围内我们是非常特殊的没有“占有所得”的国家,也就是不能通过占有财物一定的时间以后就变成了合法的拥有,“占有所得”不是中国《物权法》认定的所有权合法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论时间过了多久,所有权如果当初是不合法的,占有人也不能合法地取得所有权!加之中国台湾方面一直承认他们的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就意味着中国的财产无论国家、公有制占有多么长的时间,其所有权的纠纷都是可以追诉的。即便是我们现在修改《物权法》、增加“占有所得”的内容,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占有的时间就要从修改之日算起,按照世界通行的规则,至少要经过20年,也可能是50年。这与中国立法一开始就规定有占有所得是不同的。如果一开始就这样规定,则时间要从建国时起算。
还有人认为在1979年中美建交后,两国就历史遗留债务问题签订了一项《解决请求协议》,该协议对两国国民在对方由于各种原因被冻结财产所产生的债务问题,进行了彻底解决。但这个协议解决的只不过是当时冻结在银行里面的资产(比如当年笔者祖父在洋行存储的金条,直到家父1980年到美国以后才被解冻),这个协议对于中国台湾当局所发行的产权证明是没有说明的,中美《联合公报》多次提到的一个原则是:“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这实际上说明了中美达成的一切文件对于各方与中国台湾应当谈判的问题包括商务、产权等是不发生效力的。更何况这些产权文件发生在新中国建国之前,在建国之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是合法政府。甚至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要是在中美《联合公报》之前的文件,美国也可以说他们是承认中国台湾当局的效力的。
早在中美建交当年,美国就有很多人想要诉讼中国政府讨要财产,但中国是公有制,自然人和法人都不能在外国诉讼中国政府,这些人只有作罢。因为在国际公法上外国的司法管辖权要回避他国主权,也就是说要诉讼某国政府就只能到该国进行诉讼。就如我们的慰安妇索赔,虽然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但是只能到日本去诉讼日本政府。但是如果中国私有化了,尤其是土地私有化后,那么按照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私人之间是可以在美国进行诉讼的,可以由美国法院来裁决是中国台湾的地契有效还是中国大陆的地契有效;美国政府还可以对法院的裁决以“司法独立”为由进行保护和回避责任。如果争端激化,则可能演变成为外交、军事争端,并可能扣押、冻结中国的海外资产,所以说中国的土地国有关乎国本,不能改变。
公有制是当年新中国建国时惟一能走的道路,别无选择。因为倘不如此,经过半殖民地后的中国,才真正是“一穷二白”,连相当一部分核心土地、矿山资产的所有权,都不在自己的手里。新中国用什么来建设自己的经济、用什么来养活自己的国民?如今,妄图走私有化道路,尤其是叫嚣“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最现实的就要首先解决私有化的法律前提,至少是让目前在中国台湾的产权凭证在全世界范围内失去法律效力。请问,这可能吗?可行吗?
中国香港表明繁荣与土地所有制无关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下中国香港的土地制度:1903年港英政府完成了对全港土地详尽的地籍测量,调查和登记了香港境内土地的产权、位置、面积、用途等,同时对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变革,宣布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其他土地统称为“官地”,最终所有权归英国王室所有,由港英政府代为行使。英国本来是租用的土地却宣布土地归属皇室,这是对于中国土地权利的侵占,中国政府以此据理力争,使得英国不得不放弃其已经割据的土地、连同租用的土地将产权和主权全部交还中国,现在香港的土地也是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发达就是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实现的,不论是港英统治期间还是回归中国后的“港人治港”,香港的土地都是国有化的,香港一样走向了经济发达,香港的房地产长期繁荣,香港人均GDP和生活水平很高,属于全球发达地区——香港人也没有要求土地私有化啊!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张维迎教授等人鼓吹的中国要持续发展必须土地私有化的论调,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对于中国集体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恰恰不能用私有化、而要由国有化、以国家补偿和国家承担社保义务来解决。因为在农村,这些集体资产的分配实际上是社会福利的分配,是按照人头和需要等进行的分配而不是资产投资,在这里私有化明晰的不是产权,而是对于原有乡村福利分配体制的彻底冲击。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这是本届政府反对完全私有化的庄严表态。而中国香港土地国有制的成功说明,私有化尤其是土地私有化并非中国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而没有国际法法理前提的私有化,必然造成中国的财富归属出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公有制是中国别无选择的发展道路。
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有一句名言,叫做:打不过的敌人是朋友,中国实行公有制不承认美国等外国在华的产权,新中国遭受了严密的封锁,遭受了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的洗礼,在美国一再失利的背景下中美才打破坚冰,中国才确定了中国在世界的地位,确定了我们公有制的财产合法性。一旦中国再一次虚弱或走向私有化,我们以前流血所得到的财富,又要拱手让人了!
正视历史才能够知道中国全民的财富来之不易,保卫民族的财富,是中国人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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