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威
这个中秋节税务部门的“压力”挺大。有媒体报道,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厦门等地的某些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或者干脆不说明理由,仍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此新闻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9月12日新华网报道,上海市地税局澄清,未执行新个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上海已严格按照3500元标准起征个税。
作为企业个税申报操作部门的负责人,我认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个税申报软件的不统一;二是申报操作标准的不统一。
就个税申报软件而言,现在用得较多的有平易软件、宏图软件、用友个税通等,各地应用的软件很不统一,浙江与广东不同,上海与北京不同。虽然各软件基本的设定是相同的,如起征点、税率等,但软件的操作界面均不同,更新也需由各软件的提供商负责。因此造成各地个税申报软件更新升级速度的不统一。准备得早的,可能就于9月1日零时上线升级,准备得迟的,可能就会晚一些。如果9月后软件没有及时升级,那么在软件上计算个税时,就会造成仍按2000元起征个税的情况。
在申报操作标准上,虽然国税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9月发任何月份工资均按3500元扣税”。但目前单位在申报个税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哪个月的工资,其个税即申报至该月,也就是说不少单位8月工资9月发放,在申报个税时,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8月”,这样系统就自动按原起征点计税了。如果将8月工资申报税款所属为“2011年9月”,那8月的个税申报为空,系统无法操作。(报税是不允许空月申报的)
在广大企业中,绝大部分是次月上旬发上月工资,也就是9月发8月工资,我们申报时也将税款所属填为“8月”。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概念中,我们9月发的8月工资被视为“9月工资”,这也对,这确确实实是我们“9月所得”,我们9月的工资10月发就是“10月所得”了。这就造成了我们“工资所属期”与个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有一个月的“时间差”。中间的差错即由此而生。
如果我们的个税申报软件能全国统一,就可以保证在9月1日零时全国统一升级软件,不存在各地软件升级时间不统一的问题。而且在个税申报的操作标准上,也可以全国统一,明确“工资所属期”与“税款所属期”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就不会出现法律出台后,各地执行出现“拖后腿”的现象了。如果软件不统一,当下次再提高个税起征点时,类似情况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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