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据《京华时报》报道,日前,国家五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行动开始启动。今年5月19日,媒体曾曝光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河南郑州黄河大桥、山东济南黄河大桥、广东佛山三水大桥4个路桥收费站超期收费等情况。6月20日,记者调查发现,清理行动并没有让四个收费站有任何变化,饱受诟病的“买路钱”一分不少地仍旧照收。
笔者以为,避免类似路桥违规收费行为虽经媒体曝光依然得不到纠正现象的出现,显然需要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实施严厉问责。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的,唯有大力强化对于路桥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问责力度,才可能有效减少类似“你曝你的光、我收我的费”路桥继续违规收费情况出现。
这种路桥收费站超期收费虽经媒体曝光依然得不到纠正现象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当前公路收费立法体系的不健全。虽然我国现有《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建设和收费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高速公路收费行为并未做出规范,而且对收费公路超年限收费、公路经营性质变更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与规范办法,尤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办法。在这种情形下,自然会有一些公路与管理部门不惮于肆意违规收费。唯有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路收费管理立法体系,明确对于相关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管与处罚方式,让相关违规收费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才有利于更好地杜绝各类路桥违法收费现象出现。
另外,当前部分路桥超年限收费等违规收费现象所以难以得到纠正,还与我国当前公路收费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有关。我国当前公路收费行为主要由地方交通部门与相关部门管理,由交通部门管理公路收费,无异于是让交通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即便地方其他部门也参与路桥收费管理,由于路桥收费直接涉及地方收益,所以也不可能会对公路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所以,要杜绝类似媒体曾曝光的路桥继续违规收费等现象出现,还有必要如有关人士所建议的,建立专门的公路收费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避免在财政上依赖于地方。如此,才会有利于避免地方管理部门因为利益纠葛与职责不清而放松对公路收费行为的管理,乃至通过违规审批让部分公路违规收费行为“合法化”。
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必要建立集体诉讼法律制度,通过疏通集体诉讼渠道对包括路桥违规收费在内各种乱收费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单个的公民对违规收费行为起诉即便获胜,相关违规收费机构所受损失依然较小,而如果能够疏通集体诉讼渠道,那么成千上万消费者提起诉讼,就可能让相关违规收费机构付出巨大代价,这样也就有利于通过发挥公众的制约作用遏制包括公路违规收费在内各类违规收费行为,更为切实有效地维护公众利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