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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少安:中石化自查天价酒不符合法治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8日 18:29  南方都市报

  舆论普遍质疑中石化调查“天价酒”事件的处理结果。一是真相层面的质疑,难以相信“天价酒”是一个人所为;二是处罚环节的质疑,将“降职使用”、“当事人退赔其中已消费的13.11万元”讥讽为挠痒痒。质疑本身没有错,但隐含着这样的逻辑:中石化有责任调查真相并依法作出处罚,给公众一个交代。但是,中石化只是个国有企业,没有判决员工有罪的权力,公司高层调查并处理员工,只能被视为公司行使管理权而已。既然中石化不能行使司法权,不能让违法的公司员工受到法定的惩罚,叫板中石化要公平处理就无异于缘木求鱼。

  两周前,有网民爆料称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购买几百万元高档酒供私人支配,随后中石化总部介入调查。购买几百万元的高档酒供私人支配,这就涉嫌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共财物,属贪污罪。这样的事件,由中石化自己的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可行吗?

  虽然,中石化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中央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甚至是中央纪检、监察部门日常监管中石化工作人员的重要渠道,但中石化纪检、监察部门不是独立于中石化的国家机关,其调查结论不具有中立的第三方的公信力。而中石化有关负责人称,“天价酒”事件让百万员工受辱,接着向公众举出“大葱的葱白和葱叶会分开使用,萝卜也会分部位进行红烧或凉拌”之类的例子,试图证明中石化节约而挽回形象。中石化以自身的形象为重,而不是以公共财物的安全为重,这样的调查动机怎能让调查过程公平公正呢?这也就说明了,涉及几百万元之巨的公共财物安全案件,唯有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才能给出有公信力的结果。

  社论认为,鲁广余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罪名描述,而且即便依据中石化调查结论给出的款项数目,13.11万元也已经够罪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显然,“降职使用”“退赔已消费的13.11万元”的处理太轻,但唯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量刑定罪权,奢望中石化依法治罪不符合法治原则。指责中石化处罚太轻,不如说是司法机关一直缺位所导致的结果。

  如果说两周前事件仅处于“网友报料”的阶段,司法机关未掌握铁证就没有及时介入,而今中石化自查都已显示有人涉嫌触犯刑法,那就该本着对公共财物的安全负责的态度介入调查了。 □伍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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