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江西检察官)
“天价酒”被媒体曝光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曾经开过三次会,一个是领导班子的会,一个是所有处室干部会,还有一个是外宣部门会。会议主要要求,第一,各个部门追查泄密人,到底是谁泄的密,怀疑是内鬼,一旦查出要严惩;第二,跟外宣部门商量如何应对媒体采访,坚决要求任何人未经同意情况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4月18日《新京报》)
据“深喉”报料,发票记录的商品名称多为“拉菲”等名贵洋酒及高价茅台酒,4张发票总消费金额约168万元。发票显示,仅一瓶拉菲1996(750ml)的无税进价就高达11846元。如果这里面哪怕有几瓶酒被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个人享用和送礼,按照贪污罪、受贿罪5000元的立案标准,鲁广余就可能涉嫌贪污罪与行贿罪,而他所送的人士,就可能涉嫌受贿罪。对于如此严重的问题,中石化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居然称“私自披露公司内部财务情况也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并且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还居然敢开会来追查 “深喉”,并且声称“怀疑肯定是内鬼,一旦查出要严惩”。
实际上,央企是替全民、替国家掌握了公共财产,是要为公共财产保值增值,而不是将公共财产视为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唐僧肉”,想吃就吃。
更何况,“公司内部规定”是不能对抗“深喉”的举报权,更不能成为追查“深喉”的理由。因为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违背宪法与法律,如果内部规定违反了宪法与法律,任何公民包括所谓 “深喉”,都有权向社会公开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也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如此看来,该追查的不是所谓的“内鬼”,而是要追查那些召开会议布置追查 “内鬼”的掌握实权的人。
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其他国家,那基本上就会形成一个大丑闻,且不说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是否购买过“天价酒”,仅追查“内鬼”一事,就让某些人吃不了兜着走。
在20世纪70年代,《纽约时报》记者靠线人获得一份美国国防部有关越战的高级机密文件,并公之于众。国防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纽约时报》交出幕后“泄密者”,但法院最终裁决该报享有报道“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也有权不把线人的名字告诉政府。但是,我们的“深喉”却没有美国的“深喉”那么幸运,且不说法律对于证人、线人保护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并没有建立有效的保护证人的机制,也没有专门的组织和机构来对证人进行保护,更没有对政府内部进行举报的证人、线人、“深喉”进行保护的规定。在实践中,保护证人、线人更是付之阙如。许多像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公然追查“内鬼”的行为,没有得到纪检和检察机关的制止,举报人被打击报复、众叛亲离的现象比比皆是。
如果中石化在调查处理“天价酒”事件中,不认真追查那些打击报复者,如果报料的“深喉”被曝光,甚至是被打击报复,那么,我们就不能说中石化有诚意来面对舆论监督。同样,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机关不制定出有效的规定与措施来保护 “深喉”,那么,“天价酒”事件仍然是个案,不可能推动我们监督体系的完善,包括中石化在内的许多央企和国家机关的腐败问题就不可能真正暴露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