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观察之王志安专栏
在前天举行的国美电器特别股东大会上,黄光裕提出的五项提案,除了撤销增发一项获得通过之外,其他全都未能获得半数支持。陈晓成功留任董事会主席,黄光裕提名的董事未能进入董事会,而此前贝恩资本提名的三名非执行董事再次获得任命。有人认为,黄光裕尽管作为大股东,但仍然败在表决上,这是民主的胜利,也是小股东对大股东的胜利!一场商业游戏被上升到这种高度,真是意味深长,只可惜,这是过度解读,而不是事实。
有人说,股东大会就好比是全体国民,而董事会就好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经理人就相当于现实世界中的政府。这一类比看似有些道理,因为从产权上,他们都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不同的是,企业家组建企业,基本没有一开始就组建成公众公司的。而是从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再到一家公众公司。但政府,我们却假定,他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公众的委托授权,不能先合伙再逐渐变成一家公众公司。为什么有这样的区别?因为合格的政府首脑可以通过票选产生,无论政府规模大小,国家强弱,一人一票选举,一定会比“合伙制”的政府更靠谱!但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却无法通过票选产生,寻找并发现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只能通过残酷的市场竞争脱颖而出。即便如微软、苹果这样的伟大公司,如果比尔·盖茨或乔布斯一开始就组建公众公司,估计没人敢买他们的股票,因为这两位大学肄业生尚没有经过市场的洗礼,股东们无法给予他们的公司合适定价。
股东大会是按照股东出资额度来行使公司权益。谁出的钱多,谁就有发言权。当初黄光裕如果不是把自己的股权减持到34%,而是保持过半数的绝对控股权,那其他股东再有意见,黄光裕一人也可以决定股东大会的决定。这不是民主的决策机制,而是资本和权利对等机制。
既然如此,如果大股东公然侵害小股东的权益怎么办?一般公众公司,如果小股东所占的股权无法超过半数(比如潘石屹夫妇的SOH O中国),他们的权益如何维护?事实上,黄光裕主导下的国美电器,2008年通过董事会由上市公司高价回购黄家的股份,就有利益输送的嫌疑。但这样的提案即便放在股东大会上表决,也未见得就能被否决。事实上,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意愿很低,在本次国美电器的特别股东大会上,参与投票的股东仅占总股本的80%左右。而国美电器的股权结构显示,除了黄光裕一人占有约34%的股权以外,还有大约45%的机构投资者,真正意义上的散户只有10%左右。这一投票率表明,一般意义上的散户,甚至一些持股比例比较低的机构投资者,即便面对决定公司重大转折的提案,也缺少参与动力。对于他们而言,投票的成本实在太高,而自己的投票权对最后的表决结果又影响甚微。现实的做法还是用脚投票更简单!
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上,保护小股东的权益,需要另外的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有如下几项:第一,强制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董事会里的独立董事制度;第三,一个完善的外部监管制度。2008年国美电器高价回购黄家的股份,虽然闯过了董事会这一关,但信息披露之后,却受到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和指控,随后,香港证监会冻结了黄家十几亿资金,并向法院起诉黄光裕利用大股东的地位侵害公众股东的权益。一旦黄光裕最后在法庭败诉,还有可能受到其他公众股东的索赔诉讼。
依循上述分析,国美电器内部爆发的陈黄之争,此事无关民主规则,也谈不上散户们对抗大股东的胜利。这仅仅是一家上市公司内部的控制权纠纷,仅仅是资本逐利的游戏而已。然则,在香港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下,身在囹圄的黄光裕依然可以顺畅地行使股东权利,而争斗的双方没有试图拉拢权力部门,也没有动用黑社会的手段比勇斗狠,而是不约而同地竞相提出未来国美的发展愿景,尽量维护管理层的稳定,这倒可以归结为法制的胜利。(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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