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姜业庆
7月28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包括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东星国旅在内的各家重整申请人以及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为主体组建的破产管理人召开了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关于重整东星航空的意见和建议。
整个论证会主要围绕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希望展开。据参与听证的人士介绍,对此前管理人和中国航油等申请人之间的关于债权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请权的问题,并没有被列入重点论证内容。
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是一个“大窟窿”,因而认定东星航空已经没有重整价值。
对此,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认为,由于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部分核心资产因其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仅符合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至于东星航空现在所欠的债务,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让步以及债转股等方式,降低重整后东星航空的债务负担。
关于重整东星航空的注资问题,中国航油等重整申请人认为,中国航油在决定申请重整的时候即已经作了充分论证,但中国航油等重整申请人不能够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即缴纳巨额资金。
在听证会上,中国航油的代表表示,中国航油有实力并有决心重整东星航空,如果重整申请能得到支持,中国航油将会根据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项资源。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告诉记者,进入重整程序后最关键的工作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以及可能有的重整方等进行协商、谈判和让步。如果在申请重整时,作为申请人的中国航油即被责令缴纳巨额现金,那么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后,会加大相关方面的协商谈判的难度,提高重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