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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为何叫好不叫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0日 02:53  《法人》

  环境侵权立法与环境责任保险之间恰似皮与毛的关系,而在我国环境侵权立法远不成熟的情况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文  秦国辉

  环境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一险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非常之少,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而有效的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环境污染的巨大损害,同时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那么对这样一个可以说是利国利民的险种,我国各层面是什么态度呢?

  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我国政府近年来对环境责任保险也颇为重视。

  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即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保监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

  日前,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在“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透露,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争取2012年后在全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保险公司层面,几年前,美亚保险即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并由此成为国内第一家推出此类险种的保险公司。

  华泰保险2007年底在国内保险公司中首家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通过了保监会的批准,成为继美亚两年前推出环境责任保险以来,国内首家试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资保险公司。华泰保险作为在环境污染保险险种领域内“首位吃螃蟹的人”,那么到目前为止,这“螃蟹”究竟好不好吃呢?

  螃蟹难吃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可谓顺应民心,本应十分看好才是。但遗憾的是,目前几个保险公司的环境责任保险销售情况尴尬,除了少数外资企业购买过,国内企业问津者寥寥。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叫好不叫座”的状况呢?企业之所以对此不积极,是因为作为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污染企业很难主动有良心发现,自愿花费成本去做没有收益的事情,于是环境污染的不良后果(即负外部性)只能由国家或民众去承担。

  对此,许多人甚至主管部门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笔者并不反对推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但是单纯的强制保险并不能保证可以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我们还应找寻更具本源性的原因。我们莫要忘了责任保险的本质,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的前提,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前两类属于违法范畴,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业务中,它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而民事责任又应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前者主要由保证保险所承保,后者才是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当然,违约责任中有一部分也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如校方责任险。而侵权责任是法定责任,其产生必须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并且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法律不会是保险类的法律,而应当是民法类的法律。

  尚待专门立法

  对环境责任保险而言,只有解决了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才能使污染企业产生最基本的投保动力。归根结底,环境责任保险是因为环境侵权法才产生的险种,没有环境侵权立法就没有环境责任保险,那么我国环境侵权立法现状如何呢?

  首先,很明显的,我国迄今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也没有统一的侵权法,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散见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而且往往只占很少的篇幅,甚至一笔带过。在立法层面上,环境侵权责任并未得到其应有的重要席位。

  其次,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但《民法通则》对此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即违法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这无疑会造成司法实践的一定困惑,也会间接地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效果。

  最后,环境责任事故的认定、损害赔偿范围、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都是比较复杂和专业的,这些都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明确。有的问题,如环境侵权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并不能通过保险立法来解决,而需要求助于环境侵权立法来解决。

  环境侵权立法与环境责任保险之间恰似皮与毛的关系,而在我国环境侵权立法远不成熟的情况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可见,环境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的原因尽管有多方面,但根本原因是环境侵权立法的缺位。其实在国外如美国,所谓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政府部门会在污染发生后对企业课以重罚,而且企业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败诉,更要承担天文数字的赔偿金。在环境侵权责任的这种变相强制制度下,污染企业踊跃购买环境责任保险自然就不足为奇了。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也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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