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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经济适用住房:新旧办法有何不同

  本报记者  莫艳萍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这是广西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注民生、惠及百姓,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又一住房新政策。这“两个办法”的实施,对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政策性住房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广大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2月25日,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宋继东表示,今年,我区将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竣工住房230万平方米、31500套,完成投资38亿元。

  为何要重新修订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宋继东介绍,于2004年4月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年里为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至2008年12月底,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完成投资238.7亿元,竣工住房32万套,竣工面积近3000万平方米。

  但政策的实施中出现不少问题,一是各地贯彻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力度不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难,2008年全区仍有4个设区城市没有落实政府统一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偏小,保障面过宽,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三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设区城市尚未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以及公示制度和销售、上市交易等办法。

  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广西决定对2004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与旧办法有何不同

  宋继东说,与原办法相比,不同主要体现在:

  保障范围缩小。我区2004年制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即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明显存在保障面太宽的问题。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供应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由当地政府在小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大大小于原来的办法。

  面积明确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2004年制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面积的控制不是那么具体,建成后的住房面积偏大,对低收入家庭来说负担过重。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考虑了我区城镇化水平低、一户多人的现象相对较普遍,因此,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允许城镇中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我区经济欠发达,城镇化水平较低,距离城区较远的企事业单位,如乡镇中小学、卫生院、水文站、林科所及厂矿等单位的职工,一方面工资收入很低买不起商品房,另一方面由于远离城镇,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也无商品房可买。对这些单位以及城镇中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允许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原有土地,通过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这样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也减轻地方政府的压力。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据介绍,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

  可以上市交易吗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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