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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颁布之后还需要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23:13  《法人》

  有关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将直接决定法律的执行效果与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走向

  文 叶檀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说明我们的国企管理向新加坡模式又靠近了一步。我们离东欧式激起的国企市场化改革越来越远,与新加坡模式渐行渐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对此法的评价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段话绝非虚言,意味着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将参照新加坡模式走出第三条道路。

  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享受企业权益,而不再直接作为实物资产的管理者直接插手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这就是说,国家是出资人,是股东,而国资委是出资人代表。国家站在出资人的立场考核企业业绩,选择管理者,而不会对管理的细枝末节纠缠不清。

  新加坡模式的核心是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按照法律享受各自的权益,各有各的责任。不管所有者是谁,是国家也好,是个人股东也好,这个不重要,关键是股东有法律上的责权利,不管什么股东,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与此同时,管理者尽到自己的信托责任,以与股东的契约执行任期内的各项指标,给投资者以回报。

  《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标志着中国再没有以往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之分,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所有的企业都是一样的,也因此,国有控股企业不应该享受任何税收、行业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最近几年国资委推出的股份制改革,对央企的业绩考核,强行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可以看得出,有关部门在准备《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后实施的基础条件。

  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需要几个必备的条件。

  首先,要有具有刚性约束的执法环境,这样,股东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契约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而不是借股东权利为名,将管理权纳入股东囊中,或者管理者随时以公务员身份,摇身一变成为出资人代表,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

  其次,央企、国企的管理者必须改变身份,转变亦官亦商的身份,不管是什么企业的管理者,都是企业家或者职业经理人,绝对不该具有除此之外的特殊身份,否则,市场指标无法对亦官亦商者进行硬约束。

  第三,国有控股也好,民资控股也好,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大股东是国家,为了满足国家收取股东红利的要求,而对国有控股企业赋予倾向性的政策,损害社会的整体效率。

  不过,在国企改革的推进过程中,也有杂音。去年12月出台的央企上缴红利政策,不利于目前国企改革架构的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宣布对央企征收红利,国资委公布了151家央企上缴红利的具体分类名单,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集团在内的18家中央企业,需要将年利润的10%上缴财政部。这相当于央企将利润无条件上缴,可以视为央企的一种固定税,虽然对国家来说,不过是将钱从左口袋倒到右口袋,但对央企而言,从正面看是一种税收歧视,从反面看又是央企要求优惠政策、保持垄断的法宝——该政策既起不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也无法还利于民,因为央企的红利使用,民众并没有置喙余地。实际上,央企管理者只需完成业绩指标,给所有股东分红,向政府缴税,就算完成信托责任。如果管理者能力有限,那么,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有权利炒了他的鱿鱼。

  鉴于以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言论盛行一时,舆论很容易将保值增值与市场化改革混为一谈,我们既要防止借保值增值为名,继续以行政之手干预公司运作,当然更要防止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以种种办法瓜分国有资产。

  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后,有关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显得尤其重要,这些细则将直接决定法律的执行效果与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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