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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 涛
经济适用房原本是提供给住房困难者的,但成都城投集团兴西华建设有限公司发现,在自己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内,多户业主拥有两套以上房产,似乎不属于住房困难者。该公司因此向成都市房管局提起诉讼,要求对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业主进行查处,取消其购买资格。(《中国青年报》11月3日)
兴西华公司遇到的问题,不是孤例,有关经济适用房落入“非适用人群”之手的报道不绝于耳:2007年,来自北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调查显示,在回龙观、天通苑两大经济适用房社区内,房屋出租率已占全区租赁交易总量的78.8%,近八成的经济适用房对外出租,表明多数购房者不仅不缺房子住,而且把所购经适房当成了一种“投资”;郑州市龙鑫苑小区有388套经济适用房,大部分根本没落到中低收入家庭手中,其中126套被郑州市某机关“团购”,另有130多套被一家外地企业异地认购。而这些购房者中,有人又将房子加价10万元倒卖给“中低收入家庭”。
然而,我们见过上级机关批示要求查处经济适用房违规,见过公民个人向政府机关投诉经济适用房违规,也见过媒体对经济适用房违规进行曝光,却很少见到通过诉讼来制止经济适用房违规,而开发商通过诉讼来制止经济适用房违规,更可谓开历史先河。兴西华公司的这场诉讼,开辟了开发商参与监督经济适用房违规的新途径,让那些企图在经济适用房交易中搅浑水的人头上多一道紧箍咒,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不过,“开发商诉房管局”却透露出监督制度的些许无奈。政府机关本来是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分配的监管者,但显现其中的“寻租”行为却让监管全面退守,造成监管无力。对此,一些权益受到侵占的、真正的经适房“适用者”除了向政府部门投诉外却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因为我们国家根本就没有公益诉讼制度,当然他们就无权起诉。
另一方面,开发商的起诉仍然有可能造成公共利益受损。兴西华公司向成都市房管局投诉经济适用房违规问题无效后起诉,让我们感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受到“企业公民”的形象。然而,就在人们等候兴西华公司状告房管局一案开庭时,却传来公司撤诉的消息,原因是“据知情人透露,部分经济适用房业主按商品房价,向兴西华公司补足了差价,公司与房管局协商后撤诉。”商人毕竟是商人,在利益面前,他们选择了社会责任的退却,开发商获取了利益(经济适用房本身就是限价房,这种差价不该补给开发商,因此获取差价本质上是不当得利),房管局避免了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可谓是“双赢”。至于背后的社会利益受损——一些本应得到经济适用房的人依然无法获得房子,却无人问津了。
我支持开发商提起诉讼制止经济适用房违规行为,但反对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得利的行径,如何协调两者矛盾,需要法律上的完善。不过,我更希望法律能开拓公益诉讼途径,让更多的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来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