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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返航”事件的责任解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10:02 法制日报
![]() 凡“不法行为”都要追究“犯意”。诚然,不知法并非犯法的理由,但这些飞行员的本意可能根本并没有意料到自己的行动会触犯法规。在此意义上,飞行员们的行为值得同情,甚至是情有可原。 龙卫球 在这个以返航为形式的事件里面,表面上是飞行员不满“转会难”现状的一次抗议行动,但实质上却指向了航空安全问题:飞行员竟然集体无视飞行规则,用危险的要挟行动威逼航空公司。这样的行动可以称得上是玩火!然而作为玩火者的飞行员,却是劳资双方中的弱者,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是被逼出来的,是一种压制与反抗的劳资关系。 劳动法在1994年就公布了,连劳动合同法都在2007年6月29日出台了。但是我们的航空业领域,基于某些不一定能够成立的原因,例如所谓“保证飞行队伍稳定”,却仍然惯行“包办”、“捆绑”之道,在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劳资关系中,有关部门毫不忌讳地站在航空公司一边,动用规章严格限制飞行员的流动,进而更加剧了航空公司的恣意。 例如,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五家机构联合公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为了所谓的飞行队伍稳定,在应对飞行员供应短缺的市场问题时,该规章不惜与劳动法背离,采取了将飞行员“固定资产化”的办法,严格限制其流动,不仅予以70万元至210万元的补偿要求,而且明文规定“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飞行员转会机会微乎其微。实际上,不少航空公司确实利用自己的这种规章优位,堂而皇之对飞行员进行了超乎寻常的“雇佣管理”。有些航空公司竟然还与飞行员签订99年终身合同。在如今之法治社会,竟然还有终身合同,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卖身契约”,真是让人啼笑皆非。在这种高压之下并长此以往,想要摆脱“捆绑”的飞行员突然集体发狂,玩起火来,把飞机弄起个“乌龙摆尾”,也似乎有些“合情合理”了。 网上有一种指责说,这些乌龙飞行员缺乏职业道德,竟然拿旅客的安全和利益,与航空公司PK,“实在是太过分了”。这种指责,在某种意义上当然是对的,甚至还可以说,这些飞行员违规违法了。200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七、八条分别规定,“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这些玩“乌龙摆尾”的飞行员,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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