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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为主 应对汽贸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6日 14:58 中国经营报

  梅新育

  美国、欧盟、加拿大起诉我国汽车零部件贸易政策的争端初裁结果本该3月初才正式公布,但还有足足半个多月的时间,中国在初裁中败诉的消息就被提前泄露。暂且撇开世贸组织的内部纪律、这条消息的真实性等问题不谈,对这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第一场货真价实的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的贸易争端,中国公众毫无疑问会予以高度关注。但要最好地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我们首先必须认准我们的根本目标。

  不错,打官司肯定要追求胜诉;但在很多情况下,“胜诉”与“实现自己的根本目标”之间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最好的结果当然是既胜诉又能实现自己的根本目标,但在无法达到时,我们就不应当过度看重表面的胜诉与否,而应当关注我们的根本目标能否实现,从而实现次优结果。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是我国产业发展政策和贸易政策持久的主题,为此,难免要制定政策对外资企业和进口商品实行一些限制;而由于包括世贸组织规则在内的国际经贸现行规则存在偏重“自由贸易”而忽视“发展权利”的倾向,发达贸易伙伴肯定会充分利用这一点,诉诸双边和世贸组织的多边渠道来约束我国的上述政策。

  事实上,世贸组织成立12年来,其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活跃得多。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解决过程旷日持久、败诉方无须向胜诉方赔偿两大特点决定了“胜诉”与“实际利益”两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离。所以,在适当情况下,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充分发掘这一特点,即使在争端解决中最终败诉,也达到了保护本国市场足够时间的目的,国内生产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成长起来,立足于国际化竞争了。

  由此就本轮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而言,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并不违反世贸组织根本原则,实际上,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才是世贸组织体系基本目标,而非单纯的自由化。

  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只不过是运用了这项合法权利和防止变相走私规避整车关税而已。但是,诉讼的结果常常充满不确定性。即使我们最终由于对相关法律运用不够熟练而导致有道理却输官司,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也已经足够让不少内资汽车零部件厂商成长起来了。

  既然如此,中方该做的事情就很明确了。

  对于中方的谈判团队而言,在世贸组织初裁结果正式公布之后,如果确实与中方的要求相悖,那么,就应当行使再次上诉的权利。事在人为,中国并不是天然就只能循着别人的先例而不能开创先例。

  即使终裁结果仍然不符合中方的期望,中方还可以争取尽可能长的调整时间。在此案中积累的经验教训还可以用于中国起诉和被诉的其他案件中,真正的贸易大国是国际市场价格和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纯粹的被动接受者,而诉讼从来就是决定和推行规则的重要过程。中国不应该如同美国那样滥施诉讼,但作为一个大国,过度的温柔敦厚并不正常。中方的谈判团队也需要通过真刀真枪的诉讼来验证和提高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本国利益的水平。

  对于中国的内资汽车零部件企业而言,该做的事情就是只争朝夕,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占据国内外市场份额。这样,即使这场争端终裁结果不如人意,中资内资企业也已经牢固占据了更有利的市场地位。

  对于我们的社会公众而言,不宜抱着上世贸组织打官司必须胜诉的心态,那样可能对政府有关部门产生不必要的压力,迫使其担心在世贸组织败诉而竭力谋求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反而给对方创造了讹诈我们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实现我们的实际利益。

  最后,我们必须警惕某些西方国家在贸易争端中的政治意图。2月14日的《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中借用资深人士的评论表示,他们认为此案的意义超越了汽车业本身。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Susan Schwab)在最近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作何反应将会具有启发意义。如果像我们希望和预料的那样,中国被证实有违其在WTO的职责,那将有可能帮助中国国内提倡改革的力量。”这显然超出了经济纠纷的一般范畴。(作者为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此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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