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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涉嫌违法企业 天塌不下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13: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盛大林

  在郑州市政府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药监局通报了该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情况:今年前9个月,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156起,结案2095起,其中重大案件9起,移交公安部门两起。当记者问及具体哪些企业存在问题时,一位负责人说:“我们之所以不想公开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主要是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如果曝光了这些案件,就会给企业造成灭顶之灾,企业就有垮台的危险。”(见10月31日《东方今报》)

  企业违法情况一旦曝光,确实有可能遭遇灭顶之灾。南京冠生园就是一个例子———这家著名企业因为用陈馅做

月饼而被曝光,从此一蹶不振。对于违法的后果,企业家们比谁都清楚。不过,郑州的药品企业比南京的食品企业“幸运”,因为它们的监管部门更“体谅”它们。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却有很多不解。

  首先,郑州市药监局在为违法企业着想的同时,又为百姓考虑了多少?药监部门应该明白,维护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其主要职责,而企业(尤其是涉嫌违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是药监部门必须考虑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我们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如果他们还不改正,对不起,该曝光就曝光……通过种种措施和手段,达到目的就可以了。”可是,这种方式能达到目的吗?为违法者遮羞,意味着违法成本的降低,这极可能让违法企业产生侥幸心理———既然这一次能捂住,下一次也可能捂住,因此再犯一次也无妨。同时,这种处理方式给其它企业也传递一个信号:至少有一次违法而不被追究的机会———这不是很可怕吗?

  其次,置公众的知情权于何地?这位负责人说,涉嫌制假案件,会根据情况,需要公布就公布。那么,根据的是什么情况?执法信息是不需要公布的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务信息原则上都必须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但企业的违法及查处情况显然与此无涉。也就是说,公布查处的违法行为是相关部门法定的义务。

  知情并不仅仅是为了知悉,知情权也是实现监督权的需要。而对“黑箱”里的东西,公众是很难监督的。

  企业违法了,就应该付出代价。如果遭遇“灭顶之灾”,也是自作自受。违法的成本越大,警示的作用也越大。只有那些“害群之马”消失了,才能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秩序,才能更好地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退一步讲,那些涉嫌违法企业垮台了又有什么可怕呢?实际上,国家和各地药监局以及其它执法部门经常公布违法企业及查处情况,也确实有一些违法企业遭遇了“灭顶之灾”,天不也没塌下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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