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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药厂对平价药店的恶意封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10:19 南方日报

  陈杰人  

  近年来,平价药店以其实惠的价格、诚信的经营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欢迎,但同时也得罪了不少利益群体,不光是高价药店对它欲除之而后快,现在,连供货商(药厂)也开始对它进行封杀,北京市平价药店保兴大药房近日就遭此毒手。

  据昨日的《北京日报》报道,保兴大药房对某中美合资品牌的知名感冒药一直执行每盒9.7元的零售价,这比其他药店便宜2.8元至3.8元,但近日该药房在向供货商要求继续供货时遭到拒绝。原来,批发商都接到了这家合资药厂的通知——不再向保兴大药房供应这一感冒药,而在此前,药厂有关人员已经警告药房必须提高售价,否则将停止供货。

  按理来说,不管这家药店销售价多少,只要它的进货价不低于其他药店的价格,药厂就没有理由停止供货——拓宽市场扩大销路是厂家的基本追求之一,它不会自断财路。但是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家合资药品生产企业貌似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实则在维护自己的利益。道理很简单:虽然平价药房的进货价并不会比其他药房低,但它所执行的近似零利润的平价销售策略,让药厂的成本价和出厂价在公众面前暴露无遗,同时,也使药厂通过与销售企业建立价格联盟牟取暴利的企图破产。基于此,药厂宁可牺牲一点市场和销售额,也要竭力封杀它暴利之路上的拦路虎。

  如此说来,药厂对平价药房的“封杀”,一方面是对药房的侵权,另一方面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市场秩序的挑战。那么,如何应对和遏止这种挑战,就成了药店和公众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应对这种“封杀”,可以药店为主体、政府力量依法介入、公众密切监督的综合体系进行。

  首先,如果药店与药厂存在长期供货合同,药店可以药厂的拒绝供货行为违反合同为由,要求药厂恢复履行合同,或者支付惩罚性赔偿。其次,药店可以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要求,请求执法机关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药厂的违法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笔者认为,药厂拒绝供货的行为其实隐含了一种逻辑,那就是限定了销售商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某一价格,这是企业在销售环节附加的不合理价格条件,这种行为应当被制止和处罚。如果药厂坚持自己的拒绝供货行为有正当的价格理由,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强制要求药厂公开成本。第三,平价药店以其公益性受到了社会的肯定,公众有权对封杀平价药店的任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市场选择,药厂的拒绝供货行为涉嫌侵犯公共利益,公众必定以自己的脚进行投票。

  在这一系列办法中,药店应该成为依法

维权的主体,但政府执法部门却是关键。只有政府部门积极介入,依法对药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处,才能制止药厂的非法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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