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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频频发生 导致乘客与民航纠纷不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 07:0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安全、正点服务是民航永恒的主题;但一段时间以来,航班延误和延误状态下不尽如人意的服务,导致乘客与民航纠纷不断——航班延误怎么看,怎么办?

  严冰 方茜  

  航班延误 频频发生

  8月31日晚,原定于20时55分从兰州飞往北京的CZ3200次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33小时。期间,50名乘客相继办理了转机手续,其余120余人在中川机场候机大厅滞留两夜。直至9月2日凌晨4时,航空公司才从大连调运另一架飞机抵达兰州,乘客抵京后拒绝下机,以此表示强烈不满。南航北京分公司向旅客做出了书面道歉,并给予每人800元的补偿,共计赔偿近10万元。有媒体报道称:“南航创造了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赔偿的新纪录。”而南航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所谓“创下赔偿新纪录”的报道有误。

  近半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航空公司和乘客间的矛盾也在不断激化,类似报道屡见不鲜。

  航班延误直接耽误旅客时间,还引发各种间接的物质、精神损失。许多乘客抱怨,有些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不但不给乘客解决食宿问题,甚至还玩“失踪”,乘客无法得知航班动态信息,只有“傻等”。甚至有的乘客说,“现在航班延误太普遍了,按时到了的才不正常呢。”航班延误后,即使航空公司有所赔偿,由于法律尚未对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航空公司态度不一,消费者对赔偿也很难满意。

  延误赔偿 纷争迭起

  据民航部门提供的数据,2007年二季度全行业累计执行的40.2万个航班中,发生航班延误的不正常航班为6.5万个,航班正常率为83.9%,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航班延误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两类:一是航空公司自身因素,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二是非航空公司自身因素,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旅客原因等。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

  但是,具体到航空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并无细则。民航总局早在2004年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民航延误航班赔偿标准”。除深航推出现金补偿实施细则外,国航、东航、南航等6家航空公司虽已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对航班延误后具体的赔偿标准则都纷纷予以回避。

  对此,消费者协会、航空公司以及乘客各执一词。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表示,处理航空投诉,消协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按照该法,机票就是一纸合同,如果旅客利益受损,航空公司至少要双倍赔偿。但《民航法》却把导致航空延误的天气、机械故障归结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无须赔偿旅客任何经济和精神损失的。也就是说许多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得到赔偿的延误,依《民航法》却无法得到赔偿。基于标准不一这个矛盾,消协曾向航空公司发出呼吁,希望尽快向消费者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标准和方案。

  航空公司负责人则表示,航班延误,原因确实有许多种,如果把责任都归咎于航空公司,只要航班一延误,旅客就要索赔,实在有失公平。怎么来界定是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比如一架飞机因天气原因发生延误,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但对于后续航班来说,延误的原因怎么确定?是“天气原因”还是“飞机调配”原因?在赔偿的标准上,什么情况应该赔100元,什么情况应该赔300元,实践中似乎难以界定。

  不少消费者则认为,航空公司总是强调延误的不可抗因素,实际上因航空公司自身因素引起的延误确实大量存在,航空公司首先要做的不是在事后澄清自己的责任,而是在事前努力避免这类延误。一旦延误发生,航空公司也要提高服务水平,让乘客及时知道延误的真实原因,并尽快安排转机以免耽误行程。

  国外经验 值得借鉴

  航班延误在国际上也是个长期难以根除的“痼疾”。不过在许多民航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尚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全世界航空业最发达、最成熟的美国,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有些什么经验呢?

  首先是航空公司各种规章比较完备,执行严格,旅客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知晓度也比较高。遇到航班延误或者取消,航空公司会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和补偿,旅客不去交涉也可以得到。如果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或是旅客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再争吵也没有用。

  其次是信息及时透明。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会力争第一时间通知旅客,并尽量告知预计延误多少时间。

  再就是相关配套安排比较周到。一旦前一航班延误,工作人员会尽量为旅客安排妥当。

  欧盟在2005年出台了航班延误赔偿法,根据这项法案,除非出现了罢工或是恐怖袭击,其他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基本都要赔偿。延误2小时至4小时,航空公司要向乘客提供免费食物。超过5小时,要退还票款,并提供免费住宿。如果延误导致乘客错过了商务会议,航空公司还要提供返乘机票。另外,机场和航空公司有义务帮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拿行李,并提供免费轮椅。可以看出,欧盟正逐渐强化对旅客权利的保护。

  专家呼吁 标本兼治

  8月30日在京召开的民航运输服务工作座谈会指出,从今年9月到明年3月,民航总局将开展运输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对广大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而新修改的《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和《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评定》两项国家标准,也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规定禁止航班延误致使旅客“无人管”的现象,各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后,要每隔30分钟向旅客通报一次情况,并且规定延误两小时以上须有配餐。

  然而,对于延误的赔偿问题,上述规定仍未给出说法。关于责任的界定和赔偿的标准这两个最为“烫手的山芋”,新规定显然又将其回避了。当然,民航总局有它的难处,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它无权超越《民航法》的现行规定,制定或出台延误赔偿的规定或标准。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航班延误的治理,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在预防和治理上。

  在预防方面,首先要增强整个航空系统的协调能力,航空公司不能把航班排得太满,要为航空管制留有余地,避免“牵一发而动全身”;还要增强乘客的守时和

维权意识,完善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和行业监督体制,最大限度减少因航空公司和各种人为原因引起的延误,溯本清源。

  在治理方面,首先要明确各部门职责,一旦延误发生,便于尽快清算责任,方便乘客了解情况。而关于赔偿标准,在各航空公司细则出台遥遥无期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显然太过单薄。有关专家指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民航业的行业壁垒必然会冰消瓦解,必然朝着使消费者满意的方向发展。航空公司只有认清形势,将企业的发展奠定在诚信、规范、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才能使企业具有更强更持久的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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