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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反垄断法规制约外资并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 11:26 华夏时报

  王二说事

  十三年磨一剑。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并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该法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须经“双重审查”的规定,引起海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进入的放松,外资纷纷放弃了在华投资设厂的单一方式,转而将跨国并购、收购中国企业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一项资料显示,2004年以前,外资以并购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直接投资的5%;2004年,这一比例快速上升为11%;2005年则接近20%。单纯的数字变化也许不足以说明问题,而一些跨国公司对境内一些重点企业实施的并购,则激起了业界的广泛争议。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法国达能与娃哈哈旷日持久的争议,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关于外资并购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内企业自主品牌的担忧。因此,如何处理好继续有效利用外资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需要妥善把握的问题。

  事实上,有关日益频繁的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担忧已经引起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2006年8月,商务部重新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就明确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而在此之前,只有价值1亿美元以上的并购案才需要商务部审批。同样,2006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指出,我国将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

  而时隔一年,《反垄断法》的出台则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问题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制集中体现在第31条。《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建立了“经营者集中”和“国家安全”的双重审查标准。

  关于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审查,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所谓“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3种垄断行为的其中之一,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将“经营者集中”纳入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内容,有利于保护竞争、构建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也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在《反垄断法》高票通过的消息传出之后,中国欧盟商会和中国美国商会都表达了类似的关切,即希望中国能进一步明确涉及国家安全的具体内容,并尽快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于这一关切,正如一位法律专家所言,“先出台再完善”是立法者的策略,相信有关细则会在不久的将来很快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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