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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行业协会遭遇角色困惑 方便面价格联盟引发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5:50 中华工商时报

  上解

  行业协会的一个宗旨是积极保护成员的利益,不过,它应该保护的是行业内的平等竞争,维护的是企业的合法利益。如果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管理行为干扰了市场秩序,违反了有关法律,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应该反对并依法进行处罚

  闹得沸沸扬扬的方便面“价格联盟”事件终于告一段落。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近几天,中国奶业协会又因《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卷入“变相涨价”的纠纷,更多一些行业协会则忙着表白,将以方便面事件为鉴,决不搞“价格联盟”。

  行业协会为何如此热衷价格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它们究竟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在方便面及一系列同类事件背后,中国的行业协会,正陷入一种对于自身角色的困惑。

  缘何热衷涨价?

  方便面事件引起全国关注,然而它并非个例。

  事实上,早在数年之前,上海金饰品行业协会曾因为“指导价”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而伴随CPI指数的走高,国内多家行业协会“涨价”或“变相涨价”消息密集式爆发。6月中国奶业协会的年会上,包括蒙牛、伊 利在内的14家乳品企业共同签署了《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招致“变相涨价”传闻。而7月底,中国快餐业联盟召集包括马兰拉面、和合谷、丽华快餐、大娘水饺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高层商讨行业性涨价事宜。

  林林总总的“涨价”,似乎突然间让全社会感受到了“行业协会”的力量。有意思的是,此前,国内的行业协会,往往因为“无所作为”而引起社会舆论的担忧。在某种意义上,从“不作为”,到“有所作为”,这其实是一种进步。问题在于,行业协会的“作为”为什么执着于涨价?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如此解释这一现象:目前,部分行业协会由企业自发形成,其资金来源完全靠作为会员的企业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就可能为了自己的收益,不问青红皂白地为企业“打抱不平”。目前,中国的行业协会正在逐步经历“政府主导”到“企业主导”的变革,真正成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

  那么,如何为企业争利益?“涨价联盟”似乎是最简单,也最能让企业认同的做法。于是,在形形色色“联手涨价”的背后,一些行业协会,不知不觉中变成了“涨价协会”。

  生存空间何在?

  国家发改委对方便面协会的处理,向外界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涨价联盟,显然不是行业协会应该做的事情。在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究竟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告诉记者,在国际上,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分工非常明确,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他们有权为企业伸张正义。但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一条不容侵犯的规矩:行业协会的行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只能在合法的基础上,为企业谋利益。

  “行业协会必须明确自己设立的目标,履行正确职责。”赵皎黎也认为,行业协会的一个宗旨是积极保护成员的利益,不过,它应该保护的是行业内的平等竞争,维护的是企业的合法利益。如果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管理行为干扰了市场秩序,违反了有关法律,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应该反对并依法进行处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业协会可以做的事,其实并不少。孙立坚表示,在欧洲许多国家,行业协会可以监督行业内某些公司的违规操作;如果企业正当利益遭到侵犯,比如有人假冒品牌,行业协会将采取相应措施。另外,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是由行业协会出面,对外国公司的倾销行为进行相关交涉,因为由政府直接干预,很容易遭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指责。然而,由于国内行业协会的缺位,中国企业往往在与国外行业协会抗衡中不得不“单打独斗”。

  监管角色缺位

  伴随政府逐步从微观经济管理中退出,行业协会的话语权越来越大,已经是一种必然且值得鼓励的趋势。不过,当行业协会对其角色困惑的同时,市场也在困惑,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某些制衡,谁应该来扮演这一角色?

  至少在目前,政府依然在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也有专家对此表示担忧,由政府到协会,再由协会到企业的制约链条,很可能存在“行政管理”代替“市场调节”的负作用。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对是错,最终应该由法制,而非行政的手段进行判断。

  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行业协会还需要更多元化的制衡力量。孙立坚认为,现在很多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还理不清。政府从市场中逐步退出后,如果行业协会不适当地发挥作用,反而会导致政府管理成本的增加。赵皎黎指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是消费者进行监督,其中,消费者的监督非常重要,消费者可以为有关部门提供自己的亲身经历或相关意见,配合职能部门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方便面事件的背后,中国的行业协会们,正在遭遇“成长的烦恼”。(30I1)

  链接>>

  “价格联盟”就是串通涨价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经过立案调查,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又称方便面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反《价格法》,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并将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7月下旬以来,国家发改委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反映“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国家发改委随即立案调查,并约见有关人员核实了解情况。

  经过调查,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方便面中国分会在被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供完整的会议纪要文本;接受调查后,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否认串通涨价事实。

  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认定价格”,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规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对其串通涨价行为,国家发改委将深入调查,并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一些方便面生产企业集体提高产品价格一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在近期日用品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如果监管部门无视这一事件的不良后果,就可能导致其他行业仿效,为日用品涨价推波助澜,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害。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此次方便面企业以价格同盟的形式涨价,是在全国肉、蛋、菜价格上涨之际,难免有“跟风”之嫌;它“方便”了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也“方便”了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利益诉求,唯独没有“方便”消费者的权益。

  其实,不光有方便面集体涨价,还有火锅馆集体收锅底费、洗车店齐涨洗车费,甚至连卖小面的也形成了联盟。在市场经济条件上,企业不可能长期做亏本买卖,如果生产成本确实上涨到自身不能承受,下游产品适当涨价无可厚非。但关键是,企业之间不能事先商量着一起涨,这样必然有价格联盟之嫌。届时,不但政府相关部门要出面调查处理,就是消费者也可能以脚投票,集体涨价的最终结果只有一个:联盟土崩瓦解。

  现阶段,针对物价持续上涨现象,各级政府正在对低收入群体采取调整社会保障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生活保障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明显降低。同时,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现象也提醒我们,依法规范企业行为,抑制行业协会等“利益代言人”出面组织统一涨价的冲动,已是当务之急。(30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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