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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要学会保护品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2:35 第一财经日报
乔新生 中国知名饮料企业娃哈哈最近遇到了法律困扰,在与法国达能公司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很可能会失去对驰名商标娃哈哈的控制。 1996年,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经营娃哈哈品牌的纯净水、八宝粥等产品。其中娃哈哈集团占49%的股份,而其他外资企业则拥有51%的股份。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达能公司收购了香港百富勤公司的股份,一跃成为中国娃哈哈集团的控股股东。当时达能公司就提出将驰名商标娃哈哈转让给其所控制的公司,但遭到国家商标局的拒绝。后来,娃哈哈公司与达能公司签订商标权使用协议,其中规定“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也就是说,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公司同意或者与其合资。这说明达能公司已经通过合资的方式,控制了驰名商标娃哈哈。 类似事件曾经在上海中华牙膏商标上出现过。外资企业收购中国企业股份,在合资经营的过程中利用自己在董事会的决定权,宣传自有品牌,冷冻、减少中华牙膏宣传费用,致使这一驰名商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 中方企业在签订合资或者合作协议的时候,大多都要求控制企业的股份。但是随着股份的不断分散化,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逐渐地取得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如果外资企业取得了控股地位,那么合资企业的一切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都处于外资企业的掌控之下,外资企业可以通过控制知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 所以,在与外资企业合资时,中国企业必须考虑自有品牌的保护问题,防止合资企业长期亏损而导致商标易手,也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增加持有股份,获得控股地位,从而完全控制商标权。 在寻求外资合作伙伴时,中国企业除了注意外资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之外,还应当在合资协议中签订保护自有品牌的条款,譬如,可以通过品牌租赁的方式,将有形资产作价出资,但将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排除在外,通过签订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确保无形资产不断增值。 中方企业为了扩大在合资企业所占份额,往往将无形资产评估之后作价出资,这样做看起来可以获得短期收益,但是却将辛苦培育起来的知名品牌或者驰名商标捆绑在合资企业上,一旦合资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合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那么,中方企业将会失去自己的知名品牌或者驰名商标。 当前中国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如果没有从正面引导中国企业妥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没有在签订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那么,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就沦落成为了单纯保护外资企业的法律。 所以,中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调整思路,应当把保护、预防、惩罚看作是系统的工程,优先采取措施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只有在中国知识产权得到妥善保护之后,中国政府才能腾出手来,保护他国的知识产权。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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