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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开采的拉美经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13:22 《经济》杂志
巴西、智利的矿业管理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具有非常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文/张继武 吴文岳 刘小英 巴西、智利是世界闻名的矿产区,在矿业管理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这对中国的矿业管理是很好的借鉴,特别是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职工安置、环境保护等方面,中国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巴西经验 巴西是市场经济国家,国土面积辽阔,许多资源无论拥有量还是人均占有量都位居世界前列。 对于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巴西采取“谁办矿谁关闭”的原则。据了解,由于煤炭蕴藏量缺乏以及产量逐年下降,巴西的多数公司会关闭煤矿。国家环保部门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定期对关闭矿山的企业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治理问题,会给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罚款。 在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矿井关闭后,企业还会对员工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2个月的工资再加上两个月的带薪休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巴西关于矿业管理有一个非常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巴西第一部矿业法典于1934年颁布并执行,不断修改,现仍在执行。这部矿业法典突出了鼓励和保护勘查和开采活动,特别是刺激私人在勘查和采矿业投资,并把矿业放在巴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 与之相配套的是《矿业法典规章》,更为系统、具体的规定了本国的矿业活动。此外,巴西还颁布了几十个矿业行政规章,由此构成了巴西矿业法规体系。 矿业权 按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联邦政府所有,进行矿业活动必须经政府的授权批准。巴西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的原则,目前正在着手修改矿业法典,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简化现有法律规定的繁杂程序,鼓励外资和私人参与矿业活动,加强环境保护,取消限制在印第安人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等。 巴西宪法规定,矿业权只授予巴西人或在巴西组成的公司。其矿业权管理分四种情况:(1)对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实行垄断,只由国家公司开采,目前已开始允许合资公司(外资不能控股)开采,巴西《矿业法》不适用这类矿产;(2)对砂、石、粘土实行批准制;(3)对个人及家庭进行的简单矿业活动实行登记注册制;(4)对大部分矿产及矿业公司实行特许制,即发放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矿业权由政府的矿业能源部负责管理,矿业生产局和由其派驻各州的办事机构负责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受理申请、登记、收费、发证等工作。 探矿权 关于探矿权,巴西《矿业法》规定,每个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探许可证的数量不限,探矿权由矿业能源部向个人或公司授予,有效期为3年,发证机关可以决定其延展期,一般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也是3年;超过5万公顷以上的,每18个月缩减一次面积,持有勘探许可证在18个月以上者有权放弃被授权的地区。在空白区申请勘探许可证在先者享有优先权,但空白区需由发证机关确定,并且只有在正式杂志上公布之日起30天内才被视为空白区。 探矿权每年每公顷交费0.3—1美元,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勘探许可证持有人找到矿后,可以直接申请采矿许可证,并享有3年优先权,期满不再开采,政府收回采矿权。如因市场条件不好,可向政府报告,暂不开采,待市场条件成熟后,政府将通知其开采,如再不开采,他人可以申请开采,政府可将采矿权授予他人。 采矿权 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采矿权人,可以向矿业能源部提出正式采矿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在资源枯竭之前均有效,到采完为止,除非被政府吊销。采矿权人一旦取得采矿许可证,必须在6个月内进行开采。同时,采矿权申请人还应持有由当地州政府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并应对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损害进行补偿,这是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采矿许可证可以申请的最大面积为1万公顷,采矿许可证不交费,但需交矿产勘探财务补偿费(类似权利金),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3%收取,直接交给政府指定银行,其中65%交当地政府,23%交州政府,12%交联邦政府(其中,10%分配给矿业生产局,2%分配给环保部门)。 与其他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有一次买断,可以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可以用于出租、抵押、继承。矿业权转让收入应交转让税。矿业权转让由双方谈判协商,但需到矿业能源部矿业生产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规定,把采矿权纳入采矿企业的资产。 智利模式 智利是国家矿业协会(Sonami)负责对智利矿业行业的管理。智利于1874年颁布了《矿业法典》,目前执行的是1983年修订的《矿业法典》,在这部法典之上是《宪制矿业特许权基本法》,该法于1983年作过修订。 目前,智利正在考虑修改《矿业法典》,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解决矿业纠纷等问题。 矿业权 智利法律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主权,具有绝对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可以进行采样试验,以发现矿产,并有权申请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地表土地的所有权无关。合法的矿业权人拥有财产权。一般来说,矿业活动或合同均受民法调整,除非宪法或矿业法另有规定。 在智利,矿产资源包括在其大陆和海域内可能发现的天然金属、非金属、油气和燃料矿物等,地表粘土、人工盐田、砂、岩石和直接用于建筑的物质按矿业法中的特殊规定进行管理。 探矿权 智利实行矿业特许权制度。矿业特许权分为矿产勘查特许权和矿产开发特许权。国家转让,限于国家规定的可租让矿产的资源和地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和获得矿业特许权。 在智利,探矿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5000公顷,初始期限为2年,到期可以续延一次,但要缩减一半面积,每公顷收费1美元。采取鼓励勘探的措施,只要在勘探的范围内找到矿后,一定能获得采矿权。就是说,探矿权人在其探矿权有效期及其范围内拥有取得采矿权的第一选择权。 采矿权 采矿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1000公顷,可以申请多个,没有时间限制,每公顷每年收费5.1美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库部长每年3月确定并定期公布,提供给法院执行。逾期未交给银行,加倍补交,两年不交,取消其矿业权。 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矿业权,取得矿业权后,惟一不丧失的条件就是按时交付费用,否则,将受到罚款、取消矿业权的处罚。矿业权人丧失矿业权后,法院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将矿业权授予给他人。智利的矿业税制较为优惠,国家主要收取所得税15%,附加税20%。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智利的矿业权由矿业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代表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授予矿业权,政府并不涉及矿业权的授予。在这个司法程序中,必须有全国地质矿业管理局向法院提供的技术报告,包括矿业权位置、地表情况、土地测量等,这是法院授予矿业权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依据。 授予矿业权后,矿业权人需到全国地质矿业管理局办理矿业权的登记,其目的是便于今后查询,并非是行政批准。该局矿业登记处掌握全国所有矿产权的地理位置及资料,均建有数据库予以保存。 智利矿业权流转形式与其他国家相似,允许矿业权流转,制度更为简单,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即可转让。根据民法和矿业法规定,矿业权转让的方式与不动产转让相同,由双方协议商定。政府不干预矿业权的流转,但必须到全国地质矿业管理局矿业权登记处登记后才有效。中介组织一般不介入矿业权流转。 目前,智利北部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已有90%的矿业权被授让出去,现在要取得矿业权,主要通过与矿业权人谈判,通过转让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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