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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根:国内钢铁市场恶性竞争产生的根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11:48 新浪财经
丁根 早在1998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指出:"近年来,由于盲目重复建设,一些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产品供大于求,企业为抢占市场,竞相降价,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企业亏损剧增,行业效益下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影响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一个严重问题。"随后,将我国21种产品纳入自律范围。 钢铁行业的约定是"不低于完全成本出售钢铁产品,不搞任何形式的变相低价销售钢材",目的是要限制企业降价行为。某些钢厂为稳定客户,即使在钢价低迷时也采取"遇涨不涨、遇落则落"的价格政策。这种策略虽然吸引和稳住了一批客户,但是却使企业库存增加,经营风险加大,给正常销售造成混乱。现阶段,我国钢铁业存在着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在钢材需求总量预测上有失误,地方基建投资无序,调控乏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劣势企业退出壁垒高,等等。 1、 我国钢铁产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最近几年,国内钢铁生产企业产能迅速膨胀,不少中小企业犹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加入国内钢铁大军行列。据新疆钢铁协会统计,除了"作坊式"小钢铁企业外,2005年具备一定规模的钢铁企业已达12家,其中大多数在近几年建成。这些新上的钢铁企业大多属于短流程生产,绝大多数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由于秩序混乱、扩张盲目,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乡镇、民营企业,又开始新一轮扩张(生产中低档次产品),使得产能增长大大超出需求增长。国内市场价格大战日益加剧,无序竞争愈演愈烈,某些低档次产品甚至胡乱跌价。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为了扭转亏损局面,采用降低原料档次、简化工艺等手段降低生产成本,使得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只好压低价格,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低价销售、无序竞争使得市场竞争中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另一方面,我国钢铁行业组织结构调整进展缓慢。尽管宝钢、鞍钢、唐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正在推进,但相比于国际钢铁巨头的并购重组,国内钢企的步伐却显得十分沉重。特别是跨地区的钢铁企业重组,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原因,更是举步维艰。 2、 国内钢材市场产生“恶性竞争”的原因 “地条钢”利润丰厚诱惑无证小钢厂纷纷上马。假如普通建筑钢材的市场价格是每吨3000元,那么“地条钢”的价格平均每吨可以比普通钢材低100元~200元。据估算,一栋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宅楼如果使用“地条钢”,则能“节省”资金数万元。“地条钢”的诱惑力由此可见一斑。目前我国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钢厂达680家以上,数量分布以北方居多,而北方又以河北省为甚。无生产许可证的钢厂(甚至包括部分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它们往往具有如下优势:地域优势,它们大多分布在钢铁产品集散地附近;成本优势,由于规模小、投入少、社会责任轻,企业在管理、生产和劳动力成本等方面费用相对较小;“蜕变”优势,这类企业相对灵活,行情好时,产品供不应求,它们乘机大捞一把,行情不好时它们“不惜血本”抛售产品甚至生产设备、设施,可以迅速“脱胎换骨”。正因为有了上述几种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它们又创造了第三个优势——价格优势:虽然产品质量不高,但由于成本较低,企业负担少,它们往往采取低价倾销的经营方式,其销售价格甚至可以低于正规钢厂的“成本价”。这是国内部分地区钢材市场产生“恶性竞争”的重要原因。 3、 引发恶性竞争的根源 从宏观角度和整个钢铁行业来看,引发“恶性竞争”的根源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⑴进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中国钢铁业一直存在着进入壁垒较低而退出壁垒较高的问题,许多潜在进入者容易被钢铁业某些时期的暴利所诱惑而盲目进入。同时,由于退出壁垒较高,当产业发展出现低谷时,弱势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退出。为了维持生存,一些企业只好不得不过度竞争。退出机制不健全使得部分地区在淘汰落后产能时顾虑较多,往往以等量置换为前提。由于我国绝大多数钢铁企业属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或者地方骨干企业,这种产权结构和地位决定了它们会受到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因此,从退出机制看,存在着较高的退出壁垒。据了解,近几年建成的中小钢铁企业,大多数未经省级计划部门立项批准。有的地方政府坚持"算自家账",为发展中小钢铁企业继续大开绿灯。在贯彻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时阻力重重,有的地方政府以发展地方工业经济和解决职工就业为由不予配合。目前,中国钢铁业最突出的退出壁垒首先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地经济的考虑,倾向于对劣势企业施以信贷、财政、税收等多方面的扶持,使劣势企业不能及时退出;其次是国内资本市场不健全,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企业及其生产要素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行兼并、破产或转移。 ⑵产业发展衰退。当产业发展周期处于衰退期时,会出现产品的大量积压,原有的生产资料和经济资源大量闲置,为把这些实物资本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推向市场、置换成货币资本、实现企业转型,一些企业可能采取过激竞争行为,从而引发恶性竞争。同时,当大批主流产品出现升级换代,该产业也容易发生恶性竞争。中国钢铁业正处于成长上升期,低端产品占据了主流市场,如占总制成品70%以上的是低附加值、低档次产品(如线材、螺纹钢、中小型材、普通中板焊管等),而许多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钢材消费量相对偏少。因此,必然要经历钢材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阶段,在此过程中,存在着爆发恶性竞争的可能。 ⑶产业组织结构不健全,生产企业数量太多,集中度过低。统计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国排名前10家大型钢铁集团的合计钢产量尚不足全国总产量的30%,而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德国、印度、巴西等世界产钢大国前4家大钢厂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60%。显然,我国钢铁生产企业集中度太低。世界钢铁工业发展的实践证明,较高集中度所形成的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有助于钢铁业的发展。通过有效竞争,少数优势企业胜出,产业结构优化,优胜企业的规模和产能得到提高,生产成本下降,经济效益凸显。我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要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势头继续蔓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减少低档次产品,缓和市场供需矛盾,进而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推进优势企业联合重组。从优化产业结构角度看,中国钢铁业在现阶段缺乏“领军型”企业,相当一批企业不仅规模接近,而且产品结构与品质均非常相似。如果不进行科学业内很容易引发恶性竞争。 ⑷公平竞争法规法制不完善。地方保护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为了维护本地产品的市场,采用暴力手段阻止外地同类产品的进入,实行暴力竞争,独霸市场。 上述几种因素相互联系、共同作用导致了我国钢铁市场恶性竞争的发生。 (北京兰格钢铁信息研究中心 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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