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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为何频频拒绝国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15:06 法制日报

  石子砚

  据新华社视点报道,今年1月将举行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约3000万元。令人意外的是,从开始购买标书、报名甚至到招标结束,所有国产自主品牌生产厂商只能成为一旁的“看客”。根据该项目招标公告,此次政府采购的绝大多数路面设备必须是“洋品牌”。

  其实,政府采购拒绝国货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就几乎遭致全民族的强烈谴责。最终“微软”无奈出局,采购微软产品风波,最后以各大国产软件商的“胜诉”而告终。最近,继合肥市国土局政府采购拒绝国货之后,再次出现政府采购必须是“洋品牌”事件,看来真的像负责人所说的,“拒绝国货”真的有成为“惯例”的趋势了。

  不过可以想象,随着“拒绝国货”事件为媒体和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国货”将争取到商业机会。但是,接连出现的政府采购“拒绝国货”事件给我们留下的思考,却远不应该是一次或者几次的商业机会的层面上。政府采购对于“国货”和民族工业的支持,举足轻重,不言而喻。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供应商,每一个纳税人,如何将“国货”享受国民待遇纳入法治的语境之下,值得反思。

  众所周知,之所以政府采购屡屡歧视性地“拒绝国货”有恃无恐,其根源就在于虽然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虽有体现采购“国货”的内容,如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同时,该法也赋予了采购主体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任何的限制和约束。而且,采购主体违反保护“国货”的法律规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明文规定,以致于政府采购法中保护民族工业的法律规定徒有其名。

  通过“拒绝国货”我们还可以“管中窥豹”,看到政府采购中的其他“猫腻”或者弊端。如果歧视国货激起公愤和众怒,已经纳入到公共空间接受监督的话,那么在政府采购中,以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有选择、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限定招投标条件,以达到淘汰某些供应商、照顾某些供应商,并从中捞取好处的做法,则更为隐蔽而容易被人忽视。不夸张地说,在这种自由裁量权之下,政府采购中所有招投标的公正性均值得质疑。这种公正性,不仅危及“国货”,而是事关所有供应商的利益。

  当然,在我们反思政府采购法自身不足的时候,我们也不能被盲目的爱国热情遮蔽了对于国货自身质量的反思。不可否认,在某些产品领域,“国货”的技术水平和质量,与一些洋品牌确实是有一定差距的。支持国货并不等于保护落后,政府采购也不是保护落后,打铁还须自身硬。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内企业连参与投标的权利都没有,中外产品质量的差异可以通过相互竞标来体现,而不能在程序上就将国内企业挡在门外。

  下一条政府采购“拒绝国货”的新闻,不知道何时在哪里出现。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正和社会信任,为了保护民族工业不再受歧视,为了保护供应商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及公共管理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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