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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权论争背后的法理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10:29 法制日报

  如果有人说“海里的鱼是国家的,打渔就要交钱!”你是否会想到有朝一日或许我们呼吸空气也要经过许可、要付费?这一近似“黑色幽默”的玩笑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国家所有权的真正含义,思考当前处于漩涡中的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之争的背后原因———

  访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

  本报记者 韩乐悟

  2006年冬日的一个下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那座与“五四”运动关系密切的小院儿的三层楼上,一个关于渔业权的话题正在本报记者与孙宪忠研究员之间进行着。孙宪忠说:“渔业权论争是个小问题,但它反映了价值理念上的大问题。”

  在物权法草案引发的一轮又一轮的争议声中,“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都分别被呼吁写入物权法,而相关的争论和探讨,尤为引人关注。

  扩张公共权力还是扩张民众权利?

  在孙宪忠看来,法学最基本的问题实际上还是一个权利评价问题,即怎样看待权利,法律要保护的是什么。如果用旧教科书上的话说,国家所有权的伦理道德价值是最高的。按照这样一种伦理价值和道德观念,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权利,就要时刻服从国家需要,要不断地牺牲自己、捐献自己,以成其大公。

  然而,从民法理念的角度讲,尤其是经过了人文主义革命、工业革命和启蒙思想运动这三次人类社会伟大革命的法学理念,则恰恰相反。“三大革命运动”建立了一个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模型,认为人生而平等、生而有权,而不是生而有义务。个人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上的充分尊重。而且告诉我们不是要扩张公共权力,而是要扩张个人权利。对公共权力限制、分割,并建立分工制衡的制度。

  鱼是国家的,那么空气呢?

  “这是两个不同的理念,形成了很鲜明的冲突。”孙宪忠总结道:我们过去从前苏联接受的法学,是一种倾向于扩张公共权力的法学,但在经过了“三大革命运动”的法学,是倾向于扩张民众权利的法学。这是两个不同的方向。

  孙宪忠认为当前有关渔业权的论争,实际上就反映了上述不同的法学理念和价值的冲突。

  “不能鼓励所有的权利、所有的财富都归国家,它在法意上和伦理上就是至高无上的。”孙宪忠说,“造成这样一种趋势的话,或许真的有一天会有人卡住我们的脖子问我们要呼吸费。”

  引发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想象的,是某些人的这样一些观点:用地下的水是用了国家的水,要给国家交财产所有权的补偿;打了地里的野兔子,是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要给国家交钱;最近又有人说,“你打了海里的鱼,鱼也是国家的,就要给国家交钱。”孙宪忠说,以他有限的知识,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里,还没有哪个国家说海里的鱼是国家的。“如此类推下去,空气不也是国家的了?

  孙宪忠认为,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最大的理念差异是:海域使用权是明确无误地建立在国家的海洋所有权之上的,它是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国家通过发证的方法,把权利赋予给老百姓。“老百姓本来没有这个权利,现在国家给你这个权利,让你来打我国家的鱼,让你来向国家交钱。”但是渔业权则不同,它是基于传统民生,渔民自然而然就应该享有的权利。政府给渔民发证,只是对这个权利保护确认的一个方法而已,而不是赋予权利。渔民在海上或湖泊打鱼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渔业权是世界上公认的权利,而国家所有权只在部分国家得到承认,国家所有权的观念也只是一个较为近代的产物。渔业权不是根据国家所有权产生的。

  孙宪忠说,这个概念可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得到很好的启发。过去我们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从集体土地所有权里派生出来的。但现在中央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经济制度的一个基础,大概就是认为农民基于传统民生,自然而然拥有这个权利,而这样才合乎伦理道德的标准。“所以说,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之争实际是两种理念之争。问题虽小,但可以是一个大的转折点。”

  重新审视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那么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它是一种公共权力,还是民事权利?孙宪忠认为,它是一种与民法上的私所有权大相径庭的公所有权或公共权力。它不能为私人的利益行使,而只能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但一直以来,我们习惯把国家所有权混同于民法上的所有权,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困难。

  以水域国家所有权为例,如果它是公共权力,它对于渔民的渔业权则没有排斥的效力。因为这种公共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主权只能对外国人有排斥作用,对本国人却没有。但在现实中,水域国家所有权却常常被理解为一种民事权利,即重要的财产权利。因为财产利益的争执,这种权利当然对于渔民的渔业权有排斥的效果。

  孙宪忠认为,这种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的观点,会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渔业资源进行利用或收益的固有权利,导致所有权主体不明、多头管理和“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因为私所有权就是为了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存在,其行使也仅仅是为了权利主体的利益。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时,有关部门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会不顾公共利益,而只凭自己部门、甚至自己个人的利益而进行决策。

  近年广被诟病的征地问题也是这样。现在我国一些基层政府认为自己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而热衷于搞开发,因为一开发就有钱。但征地补偿到底应该给谁?为什么土地进入市场后的财产增值会被那么多只手堂而皇之地瓜分?这说明,土地本身在法律上还不能作为农民的财产。而这恰恰也是因为把国家所有权当成了私所有权。

  -人物链接: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1994年,孙宪忠所在研究所课题组向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提出制定物权法的研究报告。作为我国物权法制度最初创意人之一和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主要撰写人,他基本上参加了《物权法(草案)》形成和审议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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