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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地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11:44 《财经》杂志
对商业银行解禁,一方面将对实力孱弱的融资租赁业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也对银监会目前监管下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重大挑战 □ 本刊记者 张宇哲/文 临近年关,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祭出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下称修改稿),在业内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一言以蔽之,这一修改稿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回归融资租赁的本业,而不是借着金融牌照胡作非为。”一位富有监管经验的金融专家指出。 此次修改稿中最突出的内容在于,不仅允许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公司,而且符合修改稿中规定的新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要求的,几乎只有商业银行。“以国际惯例看,融资租赁业有30%的租赁公司是银行背景,也只有银行背景的租赁公司才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大业国际租赁总经理陈奕智说。 对商业银行解禁,一方面将对实力孱弱的融资租赁业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也对银监会目前监管下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重大挑战,显然,旧有利益格局将进入一个盘整期。 “银行号租赁”解禁 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这是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来的重大转变。 此次修改稿中,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成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首选,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制造厂商类大型企业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修改稿中把“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出资人。”对于主要出资人即大股东的资格要求为“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要求“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或是“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最近一年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或是“制造销售适用于融资租赁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这几项要求使得几乎只有银行才有资格作为发起人。”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副总经理王人风说。 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早已对租赁业显示出浓厚的兴趣。 12月18日,中国银行宣布以9.65亿美元现金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成为1997年以后中国第一家入股租赁行业的商业银行。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亚洲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淡马锡的全资子公司控制其14.5%的股权。 在境内操作中,也已有不少银行开始重新审视融资租赁业中的机会。早在今年上半年,民生银行已率先推出了银租共赢计划,成立了租赁金融服务部,推出八个与融资租赁公司无缝组合的服务产品,如银团贷款、推出多种信托产品、积极开展资产转让和基金代销业务等;目前其租赁业务资产已达100亿元,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合作规模在金融同业中处于前列。 但由于政策所限,目前境内的商业银行大都以间接的方式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即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企业的应收租赁款即转让应收债权。这其实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之一,即保理业务,他们只根据承租企业的信用,收购租赁公司已经被业绩证明的优质租赁资产。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开展了此项业务。此次“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也已正式成为此次修改稿中新增业务之一。 削减“金融”特权 修改稿中,监管当局取消了原金融租赁公司“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和“同业拆借”业务。这两条一直被认为是金融租赁公司所谓金融牌照的“含金量”所在。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分属两个监管序列,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行业准入的相关审批,金融租赁公司则由银监会监管,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被冠以“金融牌照”。 多年来融资租赁行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然而,多了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并未显示出过人之处。相反,商务部监管的非金融牌照租赁公司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由商务部批准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20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已近70家。今年合计新增租赁业务规模近200亿元;而金融租赁业的业务量继续下滑,今年新增业务规模不到50亿元。 2000年7月,央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引进新鲜血液来重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开始向民营资本开放。然而事与愿违,三九、德隆、明天、托普等当时显赫一时的资本玩主,分别入主深圳金融租赁公司、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和四川金融租赁公司。 事实证明,民营企业入主金融租赁公司更多的是看重其金融牌照,并无心真正经营租赁业务,往往拿股东资产做回租或者通过给股东贷款提供担保方式圈钱。2004年4月开始,德隆崩盘后,德隆借用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牌照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一事曝光,上海新世纪最终停业至今。三九、托普、明天也相继遭遇危机;时至今年6月,随着明天系退出浙江金融租赁公司(现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管),民营资本已经全部退出金融租赁业。 显然,上一轮民营企业“假租赁,真圈钱”的阴影,使监管层开始考虑金融租赁的真正含义。 此次修改稿中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畴,实质上取消了金融租赁公司相比于商务部监管的近1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所谓优势。 修改稿取消了“同业拆借”是最无争议的一条。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利率以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为基准,利率水平较低。我国目前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租赁公司的业务本身是相对银行流动性贷款而言的长期“按揭”业务,本不需要这种短期拆借功能。 修改稿还取消了“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业务,很明显是监管当局为了防止违规委托理财的风险,收紧含金融业务性质的口子。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监管焦点应在于资金来源是机构而非自然人、资金用于租赁业务而非被挪用。此次修改稿一举取消此功能,略有矫枉过正之嫌。 金融租赁画蛇添足?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显示的改革方向,使得现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前景愈发逼仄。 目前这仅有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中,中国租赁公司和中国电子租赁公司自2000年停业整顿以来,至今没有重组成功,未能获得重新登记;四家(四川、新疆、上海新世纪、西部)也应种种原因先后被停业整顿,只有六家(深圳、浙江、江苏、河北、外贸、山西)在谨慎低调开展租赁业务。 从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开始重组整顿以来,银监会也没有再批准任何一家新的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业曾两起两落。1997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金融租赁业曾在1999年遭遇了行业的第一次危机,融资租赁因银行债务问题进入萧条时期,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基本原因均是因为租赁公司并没有真正专注于租赁业务本身,不是被金融牌照诱惑,就是多元化经营涉险,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和高息揽存等违规业务,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01年民营企业纷纷入主金融租赁公司,但未及两年,因其动机不纯原本期待脱胎换骨的金融租赁业陷入第二次危机。 分析这些现象的根源,一是租赁业偏离了租赁的主业;二是租赁业被套上了不必要的金融牌照的光环。在中国,拥有金融牌照意味着拥有融资特权。按照现在监管当局的改革思路,这些特权已经被削减而所剩无几。 业内资深人士沙泉认为,过去大股东轻易以“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名义从银行套钱的历史应该结束。不过,他也指出,如果是为了避免金融风险,重点应该是加强对放款人(银行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监管,应出台专门的《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并限定其只能做简单融资租赁等业务,“应该从源头监管银行如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不在借款人而在放款人。” 这次银监会的修改稿中,也把大型制造或销售厂商列为金融租赁主要出资人的范畴,资格要求“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与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相比,这个标准要高得多。后者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 这显示监管当局希望把大型的租赁公司纳入其监管视野,但这种愿景很可能是一厢情愿。“修改稿和商务部序列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一样,但商务部只对行业准入资格进行审批,并不监管企业经营业务,显然,新牌照对于厂商和境外机构都没有吸引力。”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向《财经》记者表示。 “这个修改稿其实有些奇怪。”陈奕智向《财经》记者指出,“监管层如果只是允许境内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这个条款只针对银行设计就可以,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就不需要颁发一个专门的管理办法,因为银监会可以通过监管银行来达到目的。” 业内专家均表示,没有必要专设所谓金融租赁行业。国际经验早已证明,融资租赁行业只是服务贸易行业,并不是融资机构,其主要出资人一般为银行、厂商和投资银行,国际惯例也只是针对银行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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