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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粟勤:山西煤矿率先推进产权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2:20 《经济》杂志

  煤炭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这是我国煤矿滥采滥挖、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山西的改革是对症下药

  文/粟 勤

  一年前,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曾经牵动了亿万人的神经,矿难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然而,就在一年以后,一场旨在根治矿难这个“毒瘤”的战役已经在产煤大省山西打响,这场战役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与煤炭资源开采权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的产权制度。

  我国煤矿的产权制度缺陷

  之所以要进行产权改革,正是因为煤炭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这是我国煤矿滥采滥挖、

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一组权利的总称。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条件。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需要有严格的产权界定。界定产权的核心在于明确产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使其对自己的每个行为负责。

  我国法律规定,矿产等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各级政府负责矿藏勘探与开采的审批与监管。企业可以无偿或通过缴纳较低手续费而获得采矿权,开采后再按销售收入或产量缴纳1%的资源使用费。这便使原本国有性质的煤炭具备了“公共资源”的特性: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与任何私人物品一样,某人开发煤炭资源,将影响其他人开发该资源。而与一般私人物品不同的是,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其开发的过程本身就是资源消耗的过程。因此,其开发的竞争性显得尤为突出。同时,采矿权可以无偿地获得,任何人都不具有排他性的采矿权。这样,各企业在获得了低成本开采煤炭经营权的同时,不承担任何相应的责任。

  公共资源的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必然导致生产者行为短期化。在竞争的压力下,生产者只会考虑如何以最快的速度采煤,赚取眼前利润,而不愿意做任何长期计划与投资(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资)。即使是国有企业,也存在着一些与众多私营企业争夺公共资源的竞争中,参与掠夺性开采也就成为其选择。我国煤矿行业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仅只有15%,有些甚至低至10%。近20多年间,山西共开采煤炭65亿吨,而因此消耗掉的煤炭资源高达400多亿吨。各生产者行为短期化的必然结果不仅仅是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且是安全隐患的不断积累。

  作为资源所有者代理人的政府负有监督经营者、避免矿难的责任。但地方政府在行使监督职责时都是采取的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以发放许可证的方式来限制煤炭的开采数量,这不仅很难达到目的,而且极易滋生腐败,给各级地方官员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山西煤矿的产权改革试点

  既然产权界定不清是煤炭资源无效率配置与矿难频发的重要原因,那么提高煤炭资源的配置效率、治理矿难的根本途径就在于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这里最为要紧的是改变煤炭资源为公共资源的特性,使其变成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资源,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像爱护与珍惜自己的财产一样加以开采和使用。

  不久前开始的山西省煤矿产权改革从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着手,采矿权从无偿获得过渡到有偿使用,煤矿经营者根据不同煤种及煤炭的储藏规模在缴纳几百万到上千万元的采矿权价款换取新的采矿证后,成为其煤矿的合法采矿权人。由于采矿权是有偿获得的,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煤炭资源具有了一定的排他性。这将有利于提高煤矿经营企业节约资源、有效开采煤炭的积极性,并促使它们从长远出发,增加投入,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在提高生产率的同时,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矿难的发生。此外,采矿权的有偿获得无疑将提高煤炭生产的成本,这将使那些规模小、技术水平差、成本高的煤炭生产企业处于劣势,迫使它们退出市场,从而可以遏制原有的煤矿多、小、散、乱、差的格局,达到提高整个煤炭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

  目前,部分换取新证、明晰了产权的煤矿企业已经有了煤炭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长远规划,它们有的已经或者正加大投入、更新设备,在扩大产量的同时提高煤炭资源的回采率,并主动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可以预见,当煤矿的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且真正能够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推进,资源的出让能够切实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的竞争办法,政府只对参与竞标的投资者设定相应的规模、技术、环保措施等门槛,“权钱交易”和“官煤勾结”将可以得到根治。此时,政府将以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的身份出现,这种角色的转换将最大限度地削弱政府官员的“特权”,从而有效地杜绝腐败。

  因此,山西煤矿的产权改革试点对于推进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改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其成败决定着矿产资源的产权改革在其它地区和行业推进的速度。

  改革中的问题与思考

  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离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首先是煤炭资源的定价问题。煤炭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采矿权的价格应该体现煤炭的稀缺性,并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因此,采矿权的价格只能由市场说了算,任何人、任何企业或政府部门都不可能定出比市场更加公平、合理的价格。如果仅仅因为在山西省最早试点的临汾市在协议转让的问题上,受到了500多座煤矿的集体抵制,就简单地认为市场拍卖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恐怕过于武断。这里关键的问题是拍卖是否能够真正向国内外投资者公开,是否做到公平和公正,信息是否充分、透明。如果投标企业认为政府所定价格过高,它们可以不参加投标,这将促使政府降低价格。总之,供求双方的力量在市场上会合才会形成均衡价格,而那些接受市场价格的企业必定是效率最高的。只有当价格反映市场双方的力量对比,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时,资源才能够得到合理的配置。而现在,山西煤炭采矿权的价格由政府一方确定,它究竟是高、是低无法判断,这样的价格能否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值得考虑。

  其次,目前的改革还只是针对乡镇小煤矿。至于国有煤矿及其他非国有煤矿,其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资源价款征收采取了不同的办法。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的国有煤矿采矿权,其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转为国有资本金;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的非国有煤矿采矿权,如资源量较多、规模较大或已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在政府与采矿权人和投资人充分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将采矿权价款全部或部分转为国有资本金,形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从形式上看,改革后这些企业的产权将比较明晰。但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国有采矿权的利益不被侵占、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却是今后将要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

  最后,此次煤矿的产权改革旨在整合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作为本次煤炭资源整合的主要目标,山西省规定以县为单位,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超过10%、新增能力不超过10%、压减关闭矿井不低于30%、淘汰9万吨以下矿井、资源回收率不低于60%、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很明显,政府在对什么样的煤矿应该倒闭、煤炭资源应该如何利用进行规划。如何保证政府的决策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所制订的资源利用方案是高效率的是下一步要重点关注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尽管存在各种问题,但无论如何,山西煤矿的产权改革毕竟向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迈出了第一步。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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