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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权分歧根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6:43 第一财经日报

  高学军

  在飞行员紧缺的大背景下,打破飞行员流动的樊篱已是大势所趋。民航总局也已采取策略,陆续出台政策,希望使飞行员有序流动。但飞行员是否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一般权利,民航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这一“特殊”群体采取区别对待,各界对此的看法并不一致。

  在今年6月的全国民航飞行队伍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称,飞行人员的合理流动是必然趋势,但在目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下,对飞行人员流动不加限制是不现实的,放得太开会对飞行队伍的建设和航空安全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而近年来辞职的飞行员大多主张自己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佟晓波的代理律师崔武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飞行员当然享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民航企业要限制其流动,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做出个别约定,而不能通过行规来剥夺其法定权利。

  “民航华东局出台的《办法》说明,他们仍然在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管理人才资源。”崔武说。

  崔武认为,南京两级法院在审理这一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实际上已对民航管理部门一些限制飞行员流动的规定作了审查,否定了其中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认飞行员具有普通劳动者的辞职权和辞职后到新岗位劳动的权利。

  崔武表示,佟晓波和孟斌等人案件的判决来之不易,体现了几个开明的法官对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的深刻理解,这些判决的执行结果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同时也将为国内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因此值得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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