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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10年关不了一家污染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13:12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1月3日电 (记者 梁思奇) 广西北海市一家鱼粉生产企业,10年前生产伊始就像一枚“臭气弹”,毒害着周边居民。群众长期投诉,当地环保部门和政府多次下达限期整改和关闭令,却在要求听证和行政复议中演变成长达10年的持久战。最近,复议机关终于作出维持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处罚的决定。然而,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企业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最后关掉,似乎再度陷入了“怪圈”。

  这个案子,堪称典型,折射出目前环保执法的诸多症结。

  1999年这家企业被当地政府第一次下令关闭,企业以“已经治理达标”为由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没有采信环保部门多次监测不合格的证据,而是认可了企业出具的其他机构检测合格的证明,撤销了关闭决定;2005年当地政府再次责令关闭时,复议机关又以“案情复杂”为由,逾期数月迟迟未作出决定,直到媒体曝光。

  这家污染企业为了拖延时间,用足了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作为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者,这种做法出自利己动机,但据了解,对污染企业的查处,走完从限期整改、下令关闭、申请复议到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约需1年左右时间。而长达10年的漫漫长路,在企业“用足程序”的过程中,是否有关部门给予了有意无意的“配合”呢?

  环保执法遵守程序并没有错,但决不能片面强调程序,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能忘记环境立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基本原则。现在,环保执法成本高昂俨然已成共识。然而,对于这种“成本”有必要好好反思。在这个案子长达10年的“时间成本”中,有没有部门或上下级之间互相掣肘?有没有官员因为对群众备受污染之苦缺乏切肤之痛而办事拖拉?有没有人出于个人利益故意造成流程梗阻?而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的行为。

  法律不完善不可怕,可以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手软”,那是对“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求的背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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