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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重病缠身 药品采购需动大手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7:42 中国财经报

  记者 朱啸波

  近两年,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争论从未停止,甚至出现了“要求国家考虑取消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呼声。以省区市为单位的招标采购是药品价格虚高的主要根源。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朱佩玲在今年“两会”期间强烈呼吁取消药品政府招标采购,从源头上控制价格虚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要取消实行了6年之久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呼声主要来自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经营性企业及行业协会。

  从生产到流通环节,太多的灰色交易使药品购销位列2006年打击商业贿赂的六大重灾区之一。药品价格居高不下、药品中标死亡、新药审批泛滥也让有关部门备受责难。更有甚者,还发生了集中招标“越招标,药价越高”,并使药价飙升十多倍这样的怪现象。在集中招标不能避免高价的同时,腐败同样不可避免。2004年,发生在湖北武汉的集中招标腐败案,因为涉案70多人至今仍是类似腐败案中的典型。号称阳光、公开的医药招投标制度,为什么会藏污纳垢呢?

  “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中标后还需要开展后续公关。”药企方面坦言,由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没有明确具体采购数量或市场份额,即未形成真正的“合同”,造成医院和药企二次谈判、临床促销明显。无论是

卫生部发布的308号文件还是320号文件均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即使中了标,后期的公关费用仍然不能少,从医院分管院长一直到临床医生,都要打点,否则医院可能很快就不进中标的低价药。”对此,一位从事药品经销的人士无奈地告诉记者:“再先进的电子商务,也管不住医生手中的笔。”同时,缺乏对医疗机构履约行为的制约,导致延迟支付货款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也令许多企业相当头疼。一位熟悉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过去对医院的每个环节都有回扣,所以医院支付货款相当快,他先支付了,我们的回扣才能返回;现在没有回扣了,货款也迟迟收不到了。”此外,实行招标采购后,竞争公开而激烈,未中标企业不满意;由于和医院的二次谈判并未使销售成本大幅度降低,中标企业也不满意。

  因此,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药品集中招标解决了采购问题、或部分解决了零售价格问题,却解决不了医疗费用问题。虽然几年来零售价格降价明显,但由于缺乏医疗费用制约机制,临床过渡医疗、不合理用药却逐年严重,导致医疗费用上升、患者不满意。社会上也因此而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存有误解。同时,药企为了规避政府降价和药品集中招标,大量出现“变脸药”,导致部分传统常用药品有价无市;而“一药多名”现象的广泛存在,让“集中招标采购”的手续和工作量都相当繁复。

  有学者认为,

药价虚高根本的原因在于:医院在药品购销中的强势地位及“以药养医”的体制没有改变,使得招标采购的初衷无法完全实现;同时,我国制药产业自身的缺陷,也催生了流通领域的商业腐败,客观上促使药价虚高。

  苏州率先对药品采购“动手术”

  苏州的政府采购敢于向药品采购“动手术”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2001年底起,苏州市就将药品纳入2002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每年上、下半年分别对18大类和5大类药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到2004年,苏州药品类政府采购达到了“两个百分百”:即百分之百的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政府采购;除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外,老百姓的基本医疗目录内的所有药品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政府采购。此举对医疗机构、老百姓、药品生产经销企业等相关各方带来了什么结果呢?据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介绍,药品纳入政府采购,得到最大实惠的是苏州的老百姓,该市通过政府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在全国处于低价位,明显低于周边城市。比如,最近国家对抗肿瘤药品实行了大幅度降价,而该市所涉及的180个品种规格中有40%的药品零售价早就低于本次国家降价后的价格。可以说,老百姓看病负担减轻了许多。

  而对于采购人医疗机构来说,“让利于民”也会影响医院的收益。但各医疗机构从大局出发,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政府采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政府采购给医院带来最明显的经济效益体现在设备采购上。

  苏州药品政府采购是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以前,药品实行招标以后,有些厂家钻法律的空子,搞“变脸投标”,有的药品化学成分几乎完全一样,只是换个药名、换个包装,价格悬殊几倍。为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苏州在药品政府采购招标中严格按照“通用名”招标,采取这一举措后,效果非常明显。据介绍,苏州的这一创造目前已被国家卫生部采纳,并将作为一项规定。

  苏州实行药品政府采购,供应商也不全是吃亏:政府采购不但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而且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也不担心资金回笼问题。药商反映,过去的传统竞争方式不管用了,现在要在政府采购中胜出,就要凭真功夫,凭质量和价格。因此,政府采购促使企业苦练内功、提升素质,实施品牌战略,走以质取胜之路。

  药品已实行集中招标多年了,如何将药品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发展,也是需要研究和探讨的内容。

  创新采购模式任重道远

  对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是按招标投标法进行的,采购实体是医疗机构;而将药品招标纳入政府采购,采购实体则是政府,具体操作中应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做法值得商榷。”一位某大医院药剂科的负责人这样认为。她说,将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质上是剥夺了医疗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其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性资金,而药品采购资金来源为医疗单位自行收入,不属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实体是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公共管理机关,而药品采购的实体为医疗单位,财政拨款不是其主要活动资金来源;政府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是非商业性的,而药品采购活动是带有一定赢利性的商业行为,医疗单位是药品流通领域的一个环节,是为了卖而买;政府采购受财政监督,以保证政府公用资金能够得到合理有效使用,而医院采购资金系医疗单位自有资金,接受本院监督。某些地方政府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一是由于对二者的概念不清,只是一味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缺乏合法的中介代理机构。

  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上,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总结说:药品集中招投标工作开展5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同时,推广以省为组织单位、实行网上限价竞价采购办法降低招标费用。鼓励积极探索,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验和做法。从李熙的讲话中,可以判断出药品招投标制度目前所遇到的困境和未来的基本走向,这种制度肯定会被一些更加完善的采购制度所替代。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和卫生部门早就在探索不同的改革模式,如四川、广东网上竞价模式,南京药房托管后的药品采购模式和苏州的政府采购模式等。

  关键一点在于未来的医改怎么做,医改方案定不了,与医改密切相关的药品购销秩序的改革也只能在局部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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