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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标准”的商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 12:21 经济观察报

  这些日子有个热闹可看:媒体报道,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在印度生产销售的部分软饮料含有的杀虫剂含量远远超过规定标准,不利于人体健康——这是印度非政府组织科学和环境中心调查的结果,印度的7个邦随即全面或部分禁止两个公司软饮料的生产销售;但印度卫生部长马上表示,科学和环境中心公布的数据存在缺陷,其测试方法有问题,可乐的杀虫剂含量“在可允许的范围内”。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向喀拉拉邦高等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撤消该邦禁售令,法院为此举行了听证会——官司正热闹着,有消息来源透露,不是可乐不合格,是印度的卫生标准或者环境标准不合格:可乐灌装用的是本地合格的水,饮料也合乎印度标准;但那水里却含有农药残留,这是由于印度长期过量使用农药所致……

  看热闹不一定要看出个结果,但上述信息已够我们来讨论问题。可乐“印度门”风波中,不管可乐合格与否,总还是有个“标准”依据的。比如杀虫剂含量超标,那就得有个印度的国家规定标准。印度卫生部与印度科学和环境中心得出的结论不一致,似乎不在于使用的“标准”不一致,而在于“程序”——是由于合格评定程序(测试方法)的不同导致两方得出了不同结论:卫生部说中心的“测试方法有问题”,中心说卫生部的结论来自于利益方赞助的实验室。也就是说,对于检验可乐是否合格的“标准”,大家还是认可的,一致的。

  问题回到我们自己这里。我国也曾发生过多起食品卫生事件,如“苏丹红”、“雀巢奶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但那“标准”却似乎总是含混不清。或许有人以为那只是个案,但事实是,在我国要对近7000种进出口商品进行的强制性检验中,其中绝大多数商检都没有标准或者标准不统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一种技术性行政措施。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检就无法操作。但不可思议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的商检技术法规体系。

  除了《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其他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就是部门规章,也就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总局令。从1999年三检合一至2005年底,直接与商品检验相关的总局令只有20来个,2002年之后质检总局也未对《商检法》修订前的总局令进行过清理。实际上,除总局令外,其它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或国家质检总局各个业务部门颁发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只能作为对现有技术法规的补充和细化,不能独立作为技术法规依据有效执行。此外,一些在实际检验检疫工作中被普遍订用、被视为检验检疫业务的工作手册,明显也是不能作为商检执法依据的。

  可见,现有技术规范与种类表内近7000个目录产品严重失衡,几乎可以认为国家商检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在此状况下,商检部门及其检验机构必然难以准确、有效、客观、公正地实施商检行为。

  在缺乏国家统一技术规范的状况下,地方商检部门往往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情况,制定各自的商检操作规范。但这又导致各地商检标准、程序不一致,对企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并且,这些技术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例如:

  ——技术规范制度不完整,很多产品缺少最基本的检验管理办法/规程。据笔者在某地调查的163种重点产品(进口93种,出口70种)中,尚有21种产品缺少最基本的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占12.9%。这些产品主要集中在进出口食品和

化妆品类、轻纺类中。

  ——规范性不够,很多产品缺乏具体分类产品检验规程,即无法提出分类产品检验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据对某地的调查,约有30%的产品只有大类产品检验监管办法,缺乏具体分类产品检验规程,即无法提出分类产品检验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可行性较差,很多产品采用类似的统一格式,但却无法明确列出对应产品的具体检验标准目录,造成检验工作人员不能掌握有效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也就无法正确执行检验规章制度。如出口商品中的无缝钢管、木工机械、压力容器、

打火机和移动通讯设备等都存在此类问题。

  此外,部分产品的检验标准过于严苛以至于不合常理,如把产品、有关的原材料和添加剂的所有标准一并列出,同样造成检验工作人员无从选择,或者造成检验能力和检验周期大大超过了检验检疫配置的资源和流程。例如进出口糖果类有23个标准、出口蜜饯类有20个标准、进出口酒类有146个标准、出口蜂产品51个标准。

  上述检验依据的缺失、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都造成了技术规范的不可行问题。而根据笔者在某地的调查,60%以上的商品检验存在此类情况。

  另外,技术规范制度内容与法律依据有所不符。技术规范制度中凡涉及商品检验内容几乎都将产品标准、合同标准、信用证要求和品质要求一并列入检验依据,而不能明确强调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但问题还不止于此。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规则,技术法规一般由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只可以在符合中央政府机构的技术法规条件下才能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并接受中央政府机构的管理和保证。然而,在国家质检总局未建立有效技术法规体系前提下,各地方直属检验检疫局自行设制的规章制度显然是不适宜的。很明显,如此一来,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地区进行检验的时候,依据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就可能不一致,并将产生不同的合格评定结果,从而导致实际上的不平等待遇,也不利于高标准地维护公共利益。

  由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国内生产、流通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其管理体制、标准和程序、方式等都有所不同,所以当各个部门尚处于利益化倾向迅速形成的背景之下,要全面统一商检标准,恐怕很难,但笔者还是期盼这样的统一标准能超越各种利益关系而早日建立起来,这将会不只是我国进出口企业的福祉。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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