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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百事太极推手大宗商业秘密案消解无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13:31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 周斌

  核心提示:如果百事可乐购买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用于改进产品或生产,一旦事发,百事可乐可能麻烦接踵而来,甚至支付巨额赔偿。因为百事可乐是明知侵权,所以在赔偿损害时,法院还可能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使赔偿数额进一步加大。而法院一旦发布禁令救济,即禁止百事可乐一些用了可口可乐商业秘密的产品生产销售。不管是临时禁令、预先禁令还是终局禁令,对百事可乐都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面对上百年来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积累下的宿怨,可口可乐公司的执行行政助理何亚·威廉斯有理由相信:当他拥有可口可乐包括新品饮料样品在内的商业秘密时,足够引起百事可乐方面的兴趣,并且很容易兑现成大把的美元。

  结果威廉斯错了。

  百事可乐把有人要对其出售商业机密的信息透露给了可口可乐,可口可乐随即把此事报告给美国联邦调查局,包括威廉斯在内的 3 名涉案人员被捕。事后证实,威廉斯提供了 14 页属于高度商业机密的可口可乐文件和一份可口可乐新产品样品。

  “无间道”式特别营销

  3 名嫌疑人被抓后,百事可乐发言人德克科称:“公司在本案中已尽一切可能协助可口可乐调查。”“竞争是激烈的,但也必须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

  买并用之,百事可乐负不起那个后果;那为何不置之不理,而要高调跳出来说话呢?

  “这一招用得很妙。”国内顶尖营销专家、广州经销赢品牌工作室 CBO 艾育荣笑称。

  艾育荣认为,从营销层面来讲,可口可乐的配方对百事可乐没有多大的意义,一个试验很好地说明了这一切:当把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标签去掉,让人品尝时,大多数人认为百事可乐的味道更好;而贴上标签让人品尝时,人们则认为可口可乐更好喝。

  “市场上可口可乐比百事可乐更胜一筹,因为人们认同的更多是

商标、文化,而并非口味。” 艾育荣说:“即便百事可乐有机会得到可口可乐的核心配方,改变口味对他们来说都是危险的。”更何况威廉斯只提供了新产品样品。

  而改变口味导致失败的事例也是存在的。

  1985 年,在经过 3 年市场调研后,自认为已做好充分准备,新可乐的口味能被更多人接受,市场占有率将上升 1% 的可口可乐,改变了行销 99 年的旧可口可乐的口味,结果招来批评无数,销量没有起色,最后不得已,焦头烂额的可口可乐恢复了传统配方的生产。

  另一方面,百事可乐积极处理此事,对提升企业形象有百利而无一害。艾育荣指出,百事可乐对此事的处理方式,显示出了百事可乐大度的一面:帮助竞争对手解决内部问题。这对可口可乐来说是个负面新闻,而对百事可乐来说恰恰相反。“事件披露后媒体蜂拥而至,甚至起到了免费宣传的作用。”

  “百事可乐何乐不为呢!”艾育荣总结道。

  遵守商业伦理无坏处

  百事可乐的做法显然符合市场运作规则和商业伦理。

  美国 Albert M.Erisman 博士在中国作讲座时,把商业伦理解释为:跟法律有关系的,但是远远还要超越法律之上的东西。

  资深商业评论家陆新之则把商业伦理看作一种商业的生态环境,他认为:“这种环境需要各个企业去营造和维护,并且底线不容破坏。”

  联系到百事可乐助可口可乐一事,陆新之认为,如果百事可乐购买了威廉斯提供的商业秘密,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会破坏整个商业环境。”

  这种破坏行为不止对可口可乐不利,以长远来看,对百事可乐也是有害的。陆新之解释说:“百事可乐也意识到了,如果购买了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不仅会破坏自身企业的品牌形象,也将破坏整个商业环境和秩序。”

  通过这件事,《数字商业时代》执行总编辑王越鹏认为百事已经三赢:“达到了良好的公关效果,更好地向公众传达了品牌形象,也卖给了可口可乐一份人情。”

  而反观之,日立、三菱两家公司 6 名雇员因涉嫌“非法获取 IBM 的基本软件和硬件的最新技术并偷运至美国境外”而被起诉;宝洁被曝雇用一家公司进行商业间谍活动,从联合利华的“垃圾堆”中获取信息而颜面无存。一些企业因为逾越了商业伦理的底线而自食其果。

  【相关链接】

  美国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法

  1979 年,美国就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统一商业秘密法》。

  在其他法律中,诸如《侵权行为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等,也都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权;在法制的进程中,以无期限的产权理论取代了法律上有限地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的默示合同理论,法律不断扩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增强了保护力度,并且运用于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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