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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移应由人大主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1:53 中华工商时报

  魏文彪/文

  在中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山西开始大规模地将过去属于国家与集体的采矿权转移给矿业公司或者煤矿老板。近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开始为全省产权改革后的煤矿分地区分批换发新采矿权证。

  ———《南方周末》

  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国家由人民组成,所以人民是矿产资源的真正主人,那么将矿产资源采矿权转移给私人,对于矿产资源转让的条件等就应当由人民设定或批准。尽管人民是一种“宽泛的概念”,但并不意味着人民行使决定权缺乏可操作性,因为人民有其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人大,所以矿产资源采矿权转移应由人大主导进行。

  矿产资源采矿权转移与其他转移的一个明显不同是,这种转移所涉及的资金非常巨大。从《南方周末》的报道可以看到,山西一些煤矿采矿权的转移金额都在几千万乃至亿万元,而采矿权转移设定多少资金才合理,缺乏可以准确量化的客观标准。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因而极易滋生腐败行为,所以有必要通过由人大设定或批准采矿权转移价格来剔除其中的腐败因素。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采矿权转移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但是政府官员仅是国有资产的代管者,所以他们在权衡效率与国有资产保值时,出于追求政绩等原因,可能会倾向于选择前者,特别是如果在采矿权转移过程中发生腐败,就必定要以国有资产流失为代价。所以,从最大限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出发,人大在采矿权转移上也应发挥主导作用。

  人大是代议机关,所以人大还代表人民决定重大事项,承担监督政府的职责。应该看到,采矿权转移涉及资金巨大,而且还关涉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平衡,并且事关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保值,所以理应归并于重大事项之列,人大应当拥有对于该事项的决定权。人大对政府工作既可事后监督,也可事前、事中监督,而对于那些关涉重大的事项还可以直接介入方式行使监督权,所以人大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保证采矿权转移规范进行。

  政府应当拥有法律授权的权力,而且在具体行政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我裁量权,但政府行使的权力主要是一种执行权,而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应受到应有的制约,这是确保政府权力不被滥用的前提。所以,政府行使的权力实际是一种派生的权力,应当受到人民权力即人大权力的牵制,这是确保政府行政执行人民意志的基础。所以,政府对包括采矿权转移在内的重大事项权力的行使理应受到民意机关的约束,这是防范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之所必需。(14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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