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未宏报道
6月25日,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获悉,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含义加以明确: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自办 自管 自收益
“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刘政文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自愿参加进来的农民将享受到技术、信息、购销、储运等方面的服务,联合起来的力量使他们在复杂的市场上占有优势。
农民既要承受自然风险,又要承受市场风险,一家一户的传统农耕模式规模小、经营分散明显难以适应新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要求,闭塞的状态使本就脆弱的农业在当今中国日新月异的变化中显得有些无奈。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以及市场经济法则的无形作用,使其能把服务渗透到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解决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千家万户干不了的事情,完善了社会化服务体系。
据悉,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始于80年代中期,2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不变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土地、资金、信息、技术等各环节、各要素联结起来,较好地发挥了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功能,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载体。
诸多因素制约发展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起时间早,但直至今日,目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仍然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组、解体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制约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相当缓慢,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部分地区存在着基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度干预的现象。由于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起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草根性”特征,很多就是当地“能人”或村干部发起的,依靠的是家族或村落之间的亲缘和地缘关系;有的发起人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一人或少数人控制合作经济组织,广大农民的参与度较低。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没有形成符合合作经济规则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发展壮大的内生性因素。
农民组织助推农业产业化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宏观政策环境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此次立法草案对于规范和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着积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孔祥智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当前,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离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进行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业产业是“化”不起来的。
有权威的评论认为,“这种以保持农民财产独立性、经营自主性为先决条件的合作不仅完善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且符合世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发展潮流,代表着中国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一个方向,并将对中国农村的市场化、现代化进程产生深远的战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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