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稳定房价的基础和前提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 10:23 法制日报 | |||||||||
乔新生 最近,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开处理了一批弄虚作假,囤积房地产,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开发商。这是落实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最有效举措。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利用价格的自由波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在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房地产开发商披露商品房销售信息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机构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如果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或者不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人为造成房屋销售的假象,借以哄抬房地产市场价格,那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重要职能;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及时披露房地产交易数量和价格信息,有利于正确引导消费,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稳定市场的目的。 在笔者看来,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和广告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执法,因为只有物价管理部门才能对房地产开发商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也只有广告管理部门才可以对虚假广告责任人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规则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行为,那么有可能涉嫌超越权限,在程序上违法。 建立跨部门的委员会制度,或者充分发挥政府行政办公会议作用,可以有效地克服我国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执法过程中相互摩擦的现象。贯彻落实委员会制度,其实就是完善我国的政府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政府首脑的协调作用,提高决策效率,降低执法成的。 房地产开发商披露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是履行法定义务,政府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同样是履行法定的义务。我国应当加快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工作,全面规范政府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发布、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政府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机构利用掌握的信息,从事营利性活动。 信息公开只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第一步。要想真正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全面审议政府提出的城市规划方案,并且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常住人口的住房需求,适度发展房地产市场。政府在土地拍卖过程中,可以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商销售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提高价格牟取暴利,政府土地出让机关可以追究开发商的合同违约责任;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可以追究房地房地产开发商的价格违法责任。 笔者的主张是,城市规划民主化,城市开发市场化,政府角色中立化,信息公开常态化。如果没有城市规划的民主化,房地产市场就会畸形发展;如果没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化,那么城市住宅建设就会恢复到计划经济时代;如果政府与民争利,不能保持中立地位,那么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必然会持续上涨;如果没有信息公开的常态化,那么,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就难以制定,各项措施也难以落到实处。 强化信息披露,既是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与其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紧密合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保持在正常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