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能成为炒卖土地合法的依据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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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17:02 新华网 | |||||||||
新华社记者 朱玉 刘娟 近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炒卖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方式“在我州乃至全国都很普遍”为由,判决一宗炒卖土地的行为“合法、有效”,并责令一方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证。这一判决在当地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质疑:炒卖土地行为真的“都很普遍”?一种违法行为的“普遍”性,能够成为法院判其合法的理由吗?
炒卖土地是指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却不进行开发建设,而是转手将土地卖给下一家企业。这种行为直接抬高了房地产开发中的主要成本——土地价格和房价,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滋生了大量腐败,是国家法律和政令严格禁止的行为。建设部等7部门2005年4月联合发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文件中要求“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今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又明令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应该说,在炒卖土地问题上,国家三令五申,法律明确,政令明晰,并不存在法律和政令模糊的问题。去年4月以来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之所以收效不大,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热点地区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出台土政策抗衡宏观调控。 在文山州中院审理这起房地产土地转让纠纷案之前,文山州文山县人民政府曾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对这起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作出批复: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允许进行土地转让”。同时,文山州、县两级国土资源局也出具了对于同一地块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文件,当地税务部门也以文件的方式认定这是一种偷税行为。而据记者了解,文山州法院的办案法官为了支持这份土地买卖合同,曾到文山县找到县政府领导,当面要求文山县政府撤销已经按合法程序发出的政府文件。随后,一份盖有“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公函寄到了县政府,要求县政府明确表态。迫于各种或明或暗的压力,文山县政府撤销了这份红头文件。 我国刑法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有明文规定。代表国家意志的法院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正、市场秩序和法律的尊严。文山州中院以炒卖土地“在我州乃至全国都很普遍”为由,判决一宗炒卖土地的行为“合法、有效”,实在让人困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