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商品房成本无益调控房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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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7:52 北京晚报 | |||||||||
董藩 丁宏 基于开发商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假设,公布其商品房成本这一政策建议被很多人奉为打压房价高涨的一个良方。继福州市政府率先公布商品房成本之后,江苏、浙江等地也曾纷纷酝酿出台相应政策,希望通过公布房价成本,降低当前过高的房价水平。虽然许多消费者和部分研究者都对公布房价成本抱有很大的期望,但是经过理性分析,我们认为公布房
首先,公布房价成本侵犯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虽然我们认为整个住房这一类产品具有三分公共产品色彩,但商品房基本上可以看做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经济适用房除外),其价格需要接受市场调节。虽也有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规定,但一般理解不包括商品房,如果我们将商品房理解为“必须接受政府定价指导或者管理的商品”,这将是世界级的笑话。 其次,商品房成本也不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从列支项目看,商品的成本并没有作为必须告示的项目。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知道对手的同类商品成本是多少,有时可以轻松地采用降价倾销方式挤垮对手。 再次,公布房价成本并不能降低房价。在非垄断的市场上,市场供求决定商品成交的最后价格,价格是由买卖双方通过博弈后所得到的一个合意价格,与卖家的成本无关。从总体上来说,房地产市场基本上属于垄断竞争市场,不是垄断市场。在供求基本平衡的状态下,没有哪个开发商敢于率先明显提价,否则市场就可能被其他供给者抢去。在供给者比较多的情况下,价格联盟也根本无法达成,因为每个供给者都存在抢占市场的强烈冲动。 最后,公布商品房成本不是政务公开的必要内容,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主动或者依申请对有关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西方国家一般规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既然商品房成本属于商业秘密,当然不宜公开。如果试图将它们与另外一些企业不宜公开的信息如管理层的薪金等合成商品房成本并向社会公布,容易扭曲市场激励机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这种做法过于微观和细致,也容易出错。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较为复杂的房地产市场,政府采用以下两种思路来替代公布商品房成本的做法,可能会收到更好的效果:一是主要采取合理引导需求与适当扩大供给双管齐下的方式,通过缓解供需矛盾稳定房价。让消费者认识到当前房价过高主要是需求引致的,消费者合理消费是稳定房价的重要力量;二是政府可以从政务公开的角度公布土地出让价格、大宗建材平均交易价格等信息,让消费者对住房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个基本的了解,以利于他们在买卖博弈的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