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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根本方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02:01 第一财经日报

  时卫干

  5月16日,银监会向工、农、中、建、交等五家银行下发《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就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绩效评估等重大问题对五家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更令人关注的是,因为《指引》明确提出“要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我们不仅有理由
将《指引》理解为是监管部门对近两年几大银行股改成功经验的阶段性总结,还应该将《指引》识为对未来五大行监管思路的审慎性调整。

  按业绩指标进行监管,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通行原则,随着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的完成,按业绩指标进行监管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指引》提出三大类七项指标对完成财务重组后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具体包括经营绩效类、资产质量类和审慎经营类。从整个标准来看,已经基本接近国际一流商业银行的指标,比如,“总资产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0.6%”、“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等。可以预计,在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上,业绩指标这一市场约束远比其他方式有效。

  《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此前市场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争议与质疑暂告一段落。回过头看,关于建、交、中、工等四行的股改上市工作,市场关注点主要包括股份制改革给银行带来了什么、如何看待战略投资者、上市是否属于贱买等。其实,这几个问题可以归纳为同一个问题:股改改善了银行的经营业绩吗?

  股份制改造最大的意义在于推动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在根本层面上保证未来核心竞争力以及经营绩效的提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重组等,都为了这一个目标。在《指引》的五大原则下,单一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应高于5%,且“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从参股中资银行的前后变化看,战略投资者在改进中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方面,在引入先进的绩效与成本管理模式方面,在促进经营方式与盈利增长模式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说,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完善——经营业绩得到提升,这一良性循环正逐步形成,“市值最大化”也才能成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共同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建行上市时,曾经引发的“国有商业银行境外上市是否属于贱买”争议也已经被事实证明是一个伪问题。上市之前的战略投资者入股是整个股改工作的关键,中资银行一定程度上借助了其市场声誉。而股票发行定价问题在任何一家谋求上市的公司都会面临的问题,中国企业如此,美国企业亦是如此,中国的银行当然也不能例外,我们不能因为事后而否定事前。

  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得到了有效完善,但依然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存在:在目前的总行一级法人管理架构下,总行是管理性部门,各下属分行才是经营实体,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现在,各银行总行层面都建立起了以董事会为代表的公司治理结构,总行层面上的风险控制机制及决策约束机制得以保证,但是,各下属分行才是真正的经营实体,许多权限内的经营决策分行就可以制定,但这些下属分行并不是法人,怎样推进这些分行甚至是有决策权的银行分支经营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恐怕从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也找不到答案。

  中国银行业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网点机构多。如何以股改为契机,逐步寻找到银行各级经营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之路,恐怕是《指引》之后各方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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