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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配售分离须过五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18:30 中国电力新闻网

  放开二头,构建多买方、多卖方的电力市场,让消费者和用户得到质优价廉的电力产品,这是电力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目前,有些地方在这方面正在进行尝试和探索。笔者认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配售分离,要闯过五道难关:

  一、基础材料关。现在困扰电力市场改革的一个难题就是在一个区域内不能搭建两个或两以上的电网平台来提供电网服务,因此很难形成竞争格局,因为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
乡村,出现众多的电网即不雅观更不安全,随时都有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所以说电力垄断的自然属性还在于它落后的、危险的物质属性,因此,输配分开和配售分开很大程度取决于基础材料的革命,只有超导村料、纳米材料等先进材料在电力系统中进入了实用阶段的时候,那么输配分开、配售分开都会水到渠成。在基础材料不过关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配售分离,无非是由一个大垄断变成若干个小垄断,充其量内部管理会理顺一些,但用户还是没有选择性可言。

  二、电价改革关。市场的竞争主要是价格的竞争,用户买电不能货比三家,只能接受强制性交易。那么用户又如何享受优质廉价的电力产品呢?2004年4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这说明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电力市场的价格监控,但大用户毕竟是少数,占95%以上的中小用户只有通过售电点购卖自己所需要的电能。以我的设想,电厂就是一个生产电能的机房,那么电网就是一个中转传输站,售电点就是供应商,电表就是一个载体(类似于手机的功能),用户只要任选各个发电厂的用电卡就可以了,这样的话,售电公司和用电客户都可以直接向电厂购电,按现在的技术条件,这个市场是应该可以建立起来的,关键在于政府能不能放开对电价的行政垄断。

  三、权力转移关。输配分开、配售分开谁来主刀?这一点直接关系到输配、配售分开能不能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笔者看了一些单位已经或正在进行的配售分离的消息、经验报道,都脱离不了这样一个轨迹,那就是供电公司将原来综合性的分公司的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从分公司分离出来,单独成立配网中心和售电中心等,有的还将将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安装工程分开,交由多经企业承担。这样做的结果只是强化了专业管理,并不是实质性的配售分离。想想看,如果有第二家、第三家售电公司要成立,又该当如何。其实,输配分开和配售分开的标志都是要建立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产权的变革,才谈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分离。假如说这样的变革由电力部门内部来进行,会使人有改革走了一圈又回到了起点的感觉。有效的办法是将主持输配分开、配售分开的权限转移到电监会或其它职能部门,以保证公平竞争和建立健康有序的电力市场。民间的做法是请个母舅来主持分家。

  四、法律制度关。长期以来,国家对电力实行专营制度,《电力法》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条规定: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根据这一规则,建立多买方、多卖方的电力市场就无法可依,电力用户也没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 所以,电力市场的建设应该是法制先行,输配分开、配售分离都必须有法可依。在电力监管方面,电监会应该制定游戏规则并能够有跢的权利,对发电、电网、配电、售电各个环节进行调控。以免在改革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电力市场的混乱。

  五、计量管理关。电力是一种特殊产品,计划经济时期,电表的检测由政企合一的供电部门负责。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尤其是电力部的解体,供电行业政企合一的一贯模式被打破,电力公司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即卖电又校表,显然难于取得公正的信任。消费者要求建立公正公平的校验机制的呼声更是日益强烈,如果是将来售电公司成立以后,由于经营体制的改变,计量的公正性更显得十分重要,假如计量检定还由供电公司承担,供电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显然对售电公司来说不公平,如果由售电公司来检定,那么供电公司不会同意,用户也一样不会同意,所愉应该由另外一家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来做检测。这是计量装置的检定权限从供电企业分离出去的一种必然趋势。如果配售分离是必然,那么计量分离就是先决条件。对计量管理,笔者也做了些设想,供读者参考。

  1,将计量检定的权限从电力公司划出,成立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许可的独立于供电企业外的法人单位的检定机构。

  2,为防止计量装置检定的垄断,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允许多家介入多家竞争。目前在我们地区就有二家,大网公司及县公司的计量管理所。

  3,按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 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相、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计费电能计量装置投入使用后,客户的计量装置由售电公司负责运行和管理。售电公司的用电计量装置或用电客户自备的电能计量装置,在装出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电能计量装置检定机构的校验加封。用电客户的自备电能表在投运前必须将产权无偿移交售电公司,终止用电时再将产权交还客户。

  5,售电公司与电能检定机构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电能检定机构负责提供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售电公司则负责按合同付给校验费。

  6,售电公司是电能计量装置的直接使用者,对电能计量装置的质量监督有二种方式:一是自己建立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监控中心。二是委托有资质的检定机构或质检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普查。

  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由电能计量装置发生的电费纠纷应当有实施细则或授权其它部门作出规定,

  8,售电公司与用电客户对计量装置产生疑问时可根据合同约定到指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由计量机构的管理部门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9,国家计量部门对电能计量装置等计量器具、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机构行驶行政技术监督管理职能。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关第着国际民生的大问题。在物质材料及市场机制都还不成熟,电力改革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环境下,不应从速度上作过急的要求。笔者借刘纪鹏先生一句话说:配售分离,谋定而后动。(谢应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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