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鹏
合作造林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源于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即9号文件)。《决定》提出,国家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体从事林业开发。从而使得原来严重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锁链得以松绑,这在推动中国林业产业化发展方面,无疑具有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
但此后一段时间,雨后春笋般涌现的众多“造林公司”,却使合作造林罩上了一层迷雾,遭遇了信任危机。一个看上去利国、利民、利投资者的行业,怎么变得让人望而生畏了呢?
主要原因有二:
首先,新事物带来新问题:合作造林是个新生事物:无论是林木生长,还是合作模式,国人还并不了解,与之相配的风险规避、监督、资金监管等措施都不完善,从而给某些造林公司的虚假宣传留下了机会。
其次,政府监管存在缺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林主体多元化势在必然。但这个市场一旦放开之后如何规范,相关部门似乎并未准备好。一些部门认为是林业部门的事,而林业部门认为是市场和经济监管部门的事情。再比如,合作造林中涉及动辄上亿元的资金流动,如此规模的资金流动,金融监管机构却介入程度不足。
以已经发现问题的一些林业公司为例,在被媒体曝光之后,却迟迟看不到相关部门的行动。有关部门提醒投资者辨别变相传销行为,但是,变相传销的裁定,以及对变相传销行为的打击,都要靠政府部门才行。而在这方面,至今尚未见到有关部门的实质性动作。
一个初生的市场,在走向成熟之前,必要有一个市场秩序和市场机制完善的过程。唯有相关配套体系建立健全之后,造林业才能真正成长为一个朝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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